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惠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具 保 人 張精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 年度偵字第3490號、102 年度偵字第6067號、102 年度偵字第
6603號、102 年度偵字第6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精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惠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並由具保人張精華繳納 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陳惠花釋放,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中壢 市○○○○村00○0 號。茲因被告陳惠花經合法傳喚未到庭 ,復經本院派警前往限制住居地拘提未果,此有本院送達證 書、拘票、拘提報告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 刑事被告保證書等在卷可稽,且被告陳惠花並無受羈押或在 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考,顯見被告陳惠花 業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張精華所繳納 之保證金3 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