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79號
TYDM,102,訴,179,2013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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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權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具 保 人 鍾林送蘭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02 年度偵緝字第227 號、第2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林送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被告鍾權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 ,經具保人鍾林送蘭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本件具保人鍾林送蘭因被告鍾權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1 月28 日指定保證金額3 萬元,嗣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 釋放,然經本院於102 年6 月3 日行準備程序,經合法通知 後被告未遵期到庭,後於102 年7 月9 日命具保人偕同被告 到庭應訊,僅具保人到庭,被告仍未到庭,且經拘提,被告 亦未到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 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本院拘票暨報告書及本院102 年7 月 9 日訊問筆錄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 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2 項、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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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