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號
TYDM,102,訴,1,2013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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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梅琴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欄被告郭梅琴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 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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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