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675號
TYDM,102,聲,2675,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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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子育
具 保 人 奚聖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2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丙○○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2 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 因該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 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丙○○妨害性自主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 萬元,繳納 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受刑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5日以102 年度侵訴字第1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在案,並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受刑 人經聲請人依其戶籍地址「桃園縣八德市○○路000 巷0 號 5 樓」傳喚,因不獲會晤其本人,乃於102 年6 月10日將該 傳票交付予其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許晉榮簽收,以為送 達,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7 條第1 項之 規定,上開傳票業於102 年6 月1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詎 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並經拘提無著,此有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之送達證書影本、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及拘提報告書影本、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各1 份等資料在卷可稽。繼聲請人依具保人甲○○之戶籍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000 號7 樓」及其陳報之居所地 址「桃園縣桃園市○○○路00巷00○0 號」傳喚具保人帶同 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因均不獲會晤其本人亦不能將該 傳票交付予其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將傳票均寄 存於該地之警察機關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 所以為送達,是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上開傳票業經寄存送達程序而生



合法送達之效力,惟具保人甲○○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 ,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具保人甲○○之送達證 書影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 份在卷可參。又受刑人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 年7 月30日以102 年度乙○ 秋執申緝字第2748號對受刑人發布通緝在案,現仍逃匿中尚 未緝獲,且具保人甲○○目前亦均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為 憑,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 定,堪認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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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