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潘秀燕
被 告 林文青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2度執聲沒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秀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潘秀燕因被告林文青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前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繳納 保證金現金新臺幣10,000元後,免為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 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請准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院102年度原桃簡字第6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該署責請具 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通知、司法警察檢還之 該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暨拘提未到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同院 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足證被告業已逃匿 ,悉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