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394號
TYDM,102,聲,2394,201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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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瑞照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瑞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孫瑞照前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即改制前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6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 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又於101 年間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084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101 年5 月4 日送監執行,現 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102 年7 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 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2 年7 月5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12月3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 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 年11月19日,則聲請人聲請 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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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