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永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永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鋒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2 年8 月,於民國101年1月1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 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於10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7 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