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嘉昇
兼 具保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2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嘉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兼具保人盧嘉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受 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 定,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 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兼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 萬元(101 年度刑 保字第00000000號),經受刑人於民國101 年2 月15日繳納 保證金5 萬元,嗣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於102 年1 月29日 下午2 時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字 第687 號案件),並將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受刑人之戶 籍地「苗栗線頭份鎮潘桃里11鄰信二街27號」,因不獲會晤 本人,由同居人即其母溫婉晴於102 年1 月17日簽收而合法 送達,然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有保 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受刑人之戶籍資料、受刑人之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 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 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