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莊念華
受 刑 人 陳則諭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2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念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則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由具保人莊 念華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則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 萬元,而經具保人莊念華於民國100 年 3 月10日繳納保證金3 萬元(本院100 年度刑保字第000000 00號),嗣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於102 年5 月22日上午10 時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3572 號案件),並將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受刑人之戶籍地「 桃園縣桃園市○○路0 段000 巷0 號」及其居所「桃園縣龜 山鄉○○○街0 號2 樓」,均因不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 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寄至戶籍地之傳票於102 年5 月7 日 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而合法送達, 寄至居所地之傳票則於102 年5 月8 日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而合法送達,然受刑人無正當理由 未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另聲請人傳喚具保人偕受刑人於 102 年5 月22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並將傳票交由郵務機關 送達至具保人刑事保證金收據上所記載之繳款人住址即戶籍 地「新北市○○區○○○街00○0 號」,然因不獲會晤本人 ,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102 年5 月8 日將傳 票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而合法送達 ,惟具保人亦未偕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保證金收據、送 達證書、拘票、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受刑人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1 萬元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