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272號
TYDM,102,聲,2272,201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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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7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徐邵暐(即徐炳南)
上列被告因聲請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邵暐違反搶奪等案件,均坦承認罪, 且被告母親與叔叔在庫倫街經營涼麵店,需由被告在場安排 人事協助生意,為此狀請鈞院具保停止羈押等語。二、經查,本件被告涉犯搶奪等案件,雖經本院裁定羈押,然被 告業於102 年6 月26日因另案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 ,亦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490 號裁定停止羈押等節,有 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90 號裁定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 年度執助丁字第1032號執行指揮書各1 件在卷可稽,雖 被告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然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對 聲請人上開聲請,無從為准駁之裁定,本件聲請已無實益, 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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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