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029號
TYDM,102,聲,2029,201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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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29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銘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 年度重訴
字第1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銘慶於提出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平鎮市○○路0 號2 樓之2 ,且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現在雙腳的情形不是很好,爰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 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 年4 月12日起執行羈 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審酌本案審理進度(已於102 年7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訂同年月18日宣判)、被告涉案 情節等情,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 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尚無 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所涉犯行、家庭狀況及其資力 等節,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50萬元為適當,爰准許 被告於提出5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惟為避免被 告日後任意遷徙,以確保後續審判(本案尚未確定)及執行 程序之進行,應限制被告住居於桃園縣平鎮市○○路0 號2 樓之2 ,且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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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