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211號
TYDM,102,簡,211,2013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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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緝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燁糧(原名柯政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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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