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8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名勛
蔡明彥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 年度偵字第12
8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參附件)。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亦有明定。 末按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 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 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第35號提案研討 結果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賴名勛、蔡明彥涉犯如附件追加起訴書 所載之犯罪事實,與先前業經起訴之101 年度偵字第13099 號起訴書,由本院審理之101 年度易字第1297號案件,具有 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2 款之「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 關係,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之規定追加起訴。惟 查,本院受理之101 年度易字第1297號案件除被告鄭凱維部 分於民國102 年6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羅尹勝部分於 102 年6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其餘被告彭明政等人業於10 2 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均於同年7 月11日宣判,此 有該案之審理筆錄在卷可稽,而檢察官追加起訴部分係於10 2 年7 月11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 2 年7 月11日桃檢秋和102 偵12836 字第057029號函上本院 收文章之收文日期可資證明,是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顯於第一 審辯論終結後所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程序自屬 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