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字,102年度,10號
TYDM,102,交簡上,10,201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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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振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桃園簡易庭民
國101 年12月14日101 年度桃交簡字第293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
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1 年度調偵字第762 號),提起
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莊振華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簡易判決以上訴人即被 告莊振華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有 期徒刑4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以新臺幣(下同 )1,000 元折算1 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 持,並引用刑事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 件)。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伊已與告訴人林艾蓓達成和解,故請 求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云云。經查:
㈠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 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 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 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本件原 審量刑已就判決時之具體情狀為整體觀察、綜合考量,斟酌 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且未逾越法定刑度,更無偏執一 端,致有明顯失出、失入或其他不當、違法之情形存在,自 難認原審量刑有何輕重相差懸殊等失出或失入之違法或失當 之處。上訴人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云云,尚無理由,應 予駁回。
㈡上訴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憑,足見上訴人並無前 科紀錄,本次僅為初犯,而上訴人於犯後坦承犯行,復於本 院102 年2 月20日調解程序中,與告訴人以15萬元達成調解 ,迄本院審理程序止已給付完畢,告訴人並請求給予緩刑等 情,有調解筆錄、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本院認上訴人經此 刑事偵審程序教訓已深,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 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第368 條、第373 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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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