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春玉
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律師
陳麗玲律師
洪榮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501
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春玉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謝春玉前為「絲黛兒SPA 美容會館」之負責人,而李沛縈則 為該會館員工,於99年3 月間某日時,謝春玉以員工旅遊之 名義,並以「看看楊富豪(當時任該美容會管之外務,未據 起訴)在大陸的事業」為由,帶同李沛縈等上開美容會館員 工至廣西南寧市,並讓楊富豪等人安排渠等至五象廣場等建 設參訪、考察,帶領李沛縈等人至一民宅後,楊富豪及其他 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人「分享」大陸地區廣西省南 寧市之「純資本運作」投資的好處、投資與當地政府建設有 密切相關,介紹該多層次傳銷制度之階級、獎金分配方式, 該「純資本運作」係以人民幣6980 0元加入投資,參加者加 入「純資本運作」行業後,即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發展組 織之資格,加入後之次月退還人民幣19000 元,依照招攬下 線的人數多寡,大致分為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老總 等5 個階級,招攬下線可依比例獲得獎金,一人僅能有3 個 直屬下線,成功招攬該直屬下線後可各獲得獎金人民幣6612 元之「直接提成」,若招攬超過3 個下線,亦可安排其作為 自己下線的下線,以獲得相關獎金及階級之提升,若自己的 下線再招攬下線,自己亦可依當時在「純資本運作」內的階 級獲得一定比例之「間接提成」,另外可因同階級之人的下 線招攬他人加入,而可獲得「銷售補助」獎金,階級越高、 所分得獎金越多,若已在該體制內升至最高等級、賺到大約 新臺幣3000萬元,則脫離該純資本運作(術語:「成功出局 」),若欲重新加入,必須從頭自最底層開始做起,若介紹 他人進入該純資本運作,需帶同該人至廣西南寧「上課」, 楊富豪並以該等方式招攬謝春玉等人加入,謝春玉見有利可 圖,即決定加入,並繳交入會金額,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
發展組織之資格。詎其加入該「純資本運作」成為會員後, 明知「純資本運作」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且從事多 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不 得以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 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竟與楊富豪及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 之成年人,共同基於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 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為下列之行為:
(一)於上揭員工旅遊中,李沛縈因己身財務狀況考量而並未加 入,嗣渠等回台後,已加入該「純資本運作」的謝春玉又 再向李沛縈游說,並借款予李沛縈,並與李沛縈約定由其 之後的薪資及該「純資本運作」獎金內扣除償還,使其得 以順利繳交入會金額,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發展組織之 資格。
(二)於99年6 月間某日起,李沛縈(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臺灣地區先後招攬其男友黎育承、美容會館之客 戶簡鴻瑛,並透過黎育承介紹李振陸等人至廣西南寧,李 沛縈即聯絡謝春玉,謝春玉、楊富豪等人即基於前開犯意 ,派人接待、安排行程,並由其他不詳成年人帶領參觀五 象廣場、東盟會館等建設,再由謝春玉或其他不詳成年人 主講投資內容、說明介紹朋友加入可獲取獎金、宣稱獲利 甚豐及介紹「純資本運作」制度內容等等的「課程」、鼓 吹遊說在場之人加入投資,於簡鴻瑛、黎育承、李振陸等 人決定加入後,謝春玉即在大陸地區廣西省南寧市之申購 現場各借與簡鴻瑛、黎育承、李振陸人民幣69800 元之投 資款項,嗣其返臺後,簡鴻瑛於99年8 月4 日匯款返還新 臺幣31萬2700元與謝春玉,黎育承則委託李沛縈於99年7 月29日匯款返還34萬元與謝春玉,李振陸則委託李沛縈將 人民幣69800 元交與謝春玉,以取得投資會員資格,嗣於 簡鴻瑛加入該「純資本運作」後,於99年8 月18日左右帶 同其友人陳豫貞前往廣西南寧,亦由謝春玉接待並安排上 課,後因陳豫貞覺查有異,告知簡鴻瑛此事,始悉上情。二、案經簡鴻瑛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卷附據以嚴格證明被告犯罪事實有無之屬 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中均同意 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 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等情,因認為適當, 故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確有於上揭時地招攬李沛縈等人加入「純資 本運作」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辯 稱:這在大陸是政府合法准許的投資,我不知道這個在台灣 不合法,我並沒有騙李沛瑩他們云云。惟查:
(一)上揭事實,經李沛縈、黎育承、簡鴻瑛、李振陸及該美容 會館台北店店長周萌證述在卷,並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 款憑條、南寧純資本投資模式講義影本、組織分配表、投 資回報表及傭金分配表,謝春玉講解投資內容錄音之譯文 及被告所提之純資本投資行業學習資料等等附卷可稽,堪 信為真實。
(二)按公平交易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 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 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 經濟利益者而言;上開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 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公平交易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 銷事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 構及獎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 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 濟利益。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是以發展具多數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 ,惟具多層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 傳銷所專有,故具有該等特徵者,尚非當然即為多層次傳 銷,而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 一般經銷商或代銷商係給付一定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 廣銷售商品或勞務的權利並無類型上之特殊性。再者,在 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不易時,介紹他人加入供應商,爾 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者,亦所在多有。然介紹他人加入 本為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從而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 佣金,是故多層次傳銷契約之特徵,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先 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 此實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公平交易法將之列入加以規 範,其構成要素厥為:(1) 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 會員;(2) 係以由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
之招募會員方式(此即所謂平行擴散性) ;(3) 給付代價 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經查,前揭 「純資本運作」之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為證人周萌詳細 證述在卷,且依卷附之南寧純資本投資模式講義影本、組 織分配表、投資回報表及傭金分配表,本院勘驗謝春玉講 解投資內容錄音之勘驗結果及被告自己所提出之純資本投 資行業學習資料觀之,可知純資本運作之內容及制度目的 顯在使參加人經由介紹他人參加以取得獎金之方式,獲取 利潤,並藉由此可能之巨額利潤吸引下線加入,使純資本 運作之組織不斷發展而獲取利益,而依其投資模式及獎金 制度,足認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參加人,均須給付至少 人民幣69800 元後,始得加入成為純資本運作,且周萌證 稱「(辯護人問:你剛剛說你的獲利都是匯到你的帳戶, 請問你的下線有無跟你抱怨錢沒有匯入他的帳戶?)順利 拉人的話,帳戶絕對有錢,沒有拉人的話帳戶絕對沒錢。 」等語(本院卷一第200 頁),簡鴻瑛證稱「(審判長問 :如果依照這個投資方案,如果參加者都沒有找到朋友, 這樣參加者可以賺錢嗎?)不行。(審判長問:為什麼? )因為沒有找朋友來。(審判長問:所以你當時聽講解的 內容時,是不是已經了解這個投資案的獲利來源就是拉人 進來參加,從參加者所繳交的投資款當中,你可以抽到部 份的獎金?)對。」等語,李沛縈證稱從該純資本運作的 收益就只有介紹朋友進來,可以從朋友交的錢抽一部份、 「(審判長問:你第一次去南寧,經過楊先生的介紹還不 是很了解,回來臺灣之後到謝春玉蘆竹的住處,她再跟你 作詳細的講解,並拿這些寫資料給你看,讓你瞭解其的獎 金制度,其實就是來自於拉下線進來,以他們加入的錢大 家做分配?)對。」等語(本院卷一第146 背面、149 頁 ),黎育承證稱「就是知道要帶人進來才有錢可以領。( 檢察官問:如果不帶人呢?)就沒有錢。」等語,足認純 資本運作參加人之收入來源,必須藉由組織不斷有人加入 ,由先加入者朋分後加入者給付之費用,是參加人之收入 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 、勞務之合理市價,其召募方式必須由已加入純資本運作 之會員介紹,才能加入成為純資本運作之新會員,顯具有 所謂平行擴散性,且成員給付加入投資費用與取得前揭獎 金間有因果關係。是前揭純資本運作投資及運作模式,顯 係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為之,已堪認定。又前揭「純資本 運作」之運作模式既係由欲加入之人給付一定代價而成為 純資本運作之會員後,取得推廣、銷售該投資資格及介紹
新會員加入純資本運作之權利,並據以獲得前揭獎金等經 濟利益,則由於其制度設計使然,其參加會員之收入來源 顯非源於任何商品之行銷服務,而係必須藉由投資會員之 組織不斷擴充,由先加入之會員朋分後加入會員所給付之 前揭投資款,亦即其加入之投資人所取得之收入來源,主 要係基於介紹新會員加入,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 理市價,惟既倚賴介紹新會員加入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 勢必藉由組織之不斷發展,始能維持經營,而組織愈底層 之會員人數將愈益增加,如此一來,前開純資本運作之發 展,終將因加入之人數漸多、未加入之族群漸少,難以再 募集他人加入而無以為繼,故純資本運作非但構成前揭公 平交易法第8 條所稱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且已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23條之規範,應可認定。雖辯護人為被告辯稱純資 本運作並無推廣或銷售商品,而非多層次傳銷云云,惟查 現今社會發展迅速、商業方式各異、商品型態多元,「權 利或資格」雖無實體存在,然因對擁有者而言仍具有一定 之經濟效益,且常作為買賣交易之客體,例如會員資格、 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等,因而所謂「商品」,自應包含 「權利或資格」在內,而不能宥限於需有實物存在為要件 之傳統觀念,故既參加者繳費加入後,可取得推廣、銷售 投資純資本運作資格,自與多層次傳銷之要件並無相違。(三)次按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以違反同法第23條規定之 「行為人」為規範對象,由於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具有非依 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 獨立之營業主體,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且多 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 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 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 層參加人間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 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而, 上開法文中之「行為人」並不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 負責人,傳銷事業中之參加人或未參加該多層次傳銷事業 之人,若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 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等,經綜合判斷 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 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應認該當於 上開法文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惟傳銷事業中各個參 加人是否有如上情事,仍應依證據認定之,非得一概而論 。經查,純資本運作組織中,依招攬人數多寡區分有業務 員、組長、主任、經理、老總等5 個階級,被告雖亦為純
資本運作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然其對於李沛縈 所邀來之黎育承、簡鴻瑛、黎育承所邀來之李振陸及簡鴻 瑛所邀來之陳豫貞等人,由被告安排相關行程,並由被告 或其他不詳成年人安排或親自帶往參觀當地建設、發展情 況及詳細講解明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制獎金發放及階 級制度,且觀諸被告演講之錄音內容,被告顯係以自身致 富之過程為例積極游說吸引到場之人加入,以招攬下線, 且被告已在該「純資本運作」中達到5個 階級中最高之「 老總」階級,為李沛縈、周萌、黎育承等證述在卷(本院 卷一第161 、179 頁背面、190 頁),被告亦自承自己是 老總,下線交給我的錢我就交給上面的統一處理等語(本 院卷一第162 頁背面),且李沛縈證稱「(審判長問:謝 春玉怎麼講?)例如說他會說要去哪裡上課,他會說等一 下他要去開會這樣。(審判長問:謝春玉有說要跟其他老 總開會嗎?)對。」等語、周萌證稱要上老總必須要拉23 個下線等語(本院卷一第161 頁背面、190 頁背面),足 見被告亦將向下線所收取之款項,再行上繳與上線並分配 予下線,指導、協助下線以多層次傳銷之講解宣傳方式吸 引會員加入,藉以發展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組織 ,是被告不僅止於參加系爭違法多層次傳銷並發展自己之 下線組織,尚進一步以上開方式協助其他會員發展組織, 而積極參與純資本運作傳銷組織之擴散,而對純資本運作 之違法多層次傳銷之快速發展具有重大作用,與單純上線 會員吸收下線會員之情形有別。經綜合判斷結果,足認被 告與其他不詳成年人間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 層次傳銷行為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屬同法第35條 第2 項所規範之「行為人」至為灼然。
(四)違法性錯誤抗辯:
被告雖辯稱「純資本運作」投資在大陸廣西南寧地區是合 法的云云,然查:
1、按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 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究 有無該條所定之免除其刑情形者,係以行為人欠缺違法性 之認識,即以無違法性之認識為前提,且其自信在客觀上 有正當理由,即依一般觀念,通常人不免有此誤認而信為 正當,亦即其欠缺違法性認識已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 始足當之;該條所規定之違法性錯誤之情形,採責任理論 ,亦即依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 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 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
之不同法律效果。然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 是否可以避免,行為人有類如民法上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行為人主張依本條之規 定據以免除其刑事責任,自應就此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 指出其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之情形。至於違法 性錯誤尚未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其可非難性係低於通 常,則僅係得減輕其刑,並非必減。是否酌減其刑,端視 其行為之惡性程度及依一般社會通念是否皆信為正當者為 斷。(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第4497號、100 年度台上第15 6 號判決要旨參照)。
2、查中國大陸廣西地區已對該「純資本運作」進行查緝、審 判,抓數百名名成員,且已有數十名「老總」遭廣西南寧 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等情,有相關網路新聞報導、 南寧市○○區○○○○○0000○○○○○○000 號刑事判 決電腦列印本在卷可佐(本院卷二第80頁以下),可見其 在當地確係違法無誤;再查周萌雖證稱純資本運作是當地 政府所允許的,如果沒有政府作後盾的話,早就會抓人了 云云,然經追問為何篤信該純資本運作確與政府有關時, 又稱「(辯護人問:這些投資款是匯到你工商銀行的帳戶 還是直接給你?)我有在中國工商銀行開戶,政府給我們 。(辯護人問:你怎麼知道是政府匯錢給你們?)我不知 道,是我加入的時候,那個陳局長跟我說這個你加入之後 ,你每個月給號帳號就會有錢,我就拿本子去刷,真的會 有錢。... (審判長問:你們這個所謂純資本運作的投資 體系,是掛在某個財團法人之下嗎?)不是,他就說是大 陸政府的,我們交的錢都是交去政府,其他都不太清楚。 ... (審判長問:但是你們賺錢的來源跟政府的建設無關 ,純粹這些人加入進來,他們所支付的錢你們可以分到? )對。... (辯護人問:所以你的6 萬9800元你認為有加 入當地的建設,這些錢是怎麼到政府機關的?)我交出的 錢我不知道,只覺得他可能有一些大陸人那個,他只是說 我的獎金該給我的給我,其他的應該是政府,幕後應該是 政府拿去做當地的建設。(審判長問:你是在猜你的錢有 一部分是政府拿去做建設?)對,就是說稅金。... (審 判長問:你的錢除了繳稅之外,還有其他的錢政府拿去做 投資這個事情,是你看到還是你猜的?)我看的,我看到 那個房子一直蓋。(審判長問:是你的錢拿去做投資,這 個事情是你看到還是猜的?)我沒有看到,我用猜的。 ... (審判長問:我的問題是,你純粹參與這個投資可以 從廣西南寧建設發展中賺到什麼錢?)這我不曉得,我只
覺得我帶人,後頭有錢就好,我沒有想那麼多。」等語( 本院卷一第189 、192 、19 8至199 、201 頁背面),可 見其係看在「拉人參加即可賺錢」如此優渥的條件,認為 自己只要有錢賺就好,至於是否果為政府所允許,既「純 資本運作」其他成員如此說明,也就姑妄聽之、憑空猜測 ,並無實際查證確定之積極作為、亦無可據以信賴之真憑 實據,再參諸周萌證述我有做到老總、有拉人加入、我參 加這個投資除了69800 元人民幣回收之外,又賺了幾百萬 ,在我做快1 年時,好像是前年3 、4 月時新聞有報導, 報紙也登很大,所以知道是違法的,就不敢再做了等語( 本院卷第208 頁背面),可知其於本案到庭作證之時已深 知該等「純資本運作」顯然違法,而自己既有參加此等違 法之投資、參加時間非短,且已從中獲取相當豐厚之報酬 利潤,自有可能擔心自己會遭相關機關單位追究相關責任 ,方才能在顯為憑空猜測的狀況下,仍能堅稱「肯定是政 府支持的」云云,故此部分證言自難為採。
3、再者,雖被告一再稱廣西南寧當地很多T 霸(即大型廣告 看法)及廣告、書籍都有在講純資本運作,故在當地為合 法云云,然觀諸被告所提出之T 霸及廣告照片(本院審易 卷第63頁至65頁),其內容較偏向標語式口號,並無對純 資本運作內容、多層次傳銷之結構或獎金運作方式有所著 墨,且雖當地確有販賣有關純資本運作書籍之情,亦為證 人周萌、李沛縈、簡鴻瑛、黎育承等證述在卷,然李沛縈 證稱是在夜市書攤上看到等語(偵卷第68頁)、黎育承證 稱「(辯護人問:你有沒有在廣西南寧的報攤上面看過這 些印刷品?)有,在大陸報攤是很少,但是在夜市的很多 純資本運作的書籍。」等語、簡鴻瑛證稱辯護人提示的純 資本運作書籍(按:即本院審易卷第55頁至第66頁)我在 當地逛街的時候有在夜市的地攤看過,正式的商店、書店 好像沒有看到等語,與周萌證稱「(辯護人問:你有看過 這些文件(按:即本院審易卷第45頁至第54頁)嗎?)這 個在夜市,就是那邊的書籍,我們買,都有啊。(辯護人 問:請問證二(按:即本院審易卷第55頁至第66頁)的書 你有看過嗎?)因為書很多,都是在夜市,我大概都有看 過啦,但是我沒有很仔細翻。」等語(本院卷一第167 、 189 頁背面、本院卷二第23頁)幾乎不謀而合,可見「純 資本運作」之書籍在正式商店內並不多見,反而在非正式 、可以隨時流動的夜市攤販間非常常見,此與盜版影音光 碟或仿冒名牌包包在臺灣正式唱片行、商店內較少出現, 然在夜市、流動攤販間卻隨處可見之情形殊無相異,然盜
版影音光碟及仿冒品係屬違法一事早已人人皆知,有心以 此獲利之徒為免遭查緝,自會選擇以流動性高、不易追查 之攤販型態販賣,故不僅不能以該等書籍在當地夜市十分 常見而推認被告主觀上即能肯認該多層次傳銷為合法,反 因該等書籍竟在一般商店並不常見之異常情況,更能認定 已足讓一般人讓為「純資本運作」會有不能搬上台面的違 法之虞。
4、況且,證人周萌稱其原係大陸陝西人,在大陸直銷是不合 法的,及在大陸繳稅應該會給憑單等語(本院卷第209 頁 ),簡鴻瑛證稱去廣西南寧時,謝春玉或講解純資本運作 相關的人士,並沒有拿任何該純資本運作係經過公家機關 許可的文件、證明給我看,且參加這個投資案時,沒有收 到任何收據、憑證等語(本院卷第24頁背面)、黎育承證 稱我去廣西南寧時,謝春玉或主講的講師也沒有拿純資本 運作組織跟政府有關的證據,或是得到公家機關的許可、 合法、跟公家機關有關的證據、證明給我看等語(本院卷 一第180 頁),與周萌證稱我們加入的時候也沒有拿到任 何收據、發票,我已經做到老總了,但「純資本運作」並 沒有發給我們任何的證書、聘書、文件證明我是老總,是 我自己算我拉的下線人數有23人了,才知道我應該上老總 了等語(本院卷一第204 、208 頁)及李沛縈所證述「( 受命法官問:謝春玉或是在大陸的任何跟你們講解純資本 運作的人,有拿任何純資本運作組織跟當地政府有關的證 據資料,例如公家機關的許可或是公安的許可,或是合法 的證明給你們看嗎?)沒有。(受命法官問:你就這樣相 信這跟當地的建設有關?)因為我們在買書的時候,他們 就說如果政府不允許的話,怎可能在大眾這樣買賣。(受 命法官問:你說「他們」是否指謝春玉?)對。」等語( 本院卷一第160 頁)相符,可認謝春玉等純資本運作之講 師,根本無法提出任何文件證明純資本運作確係合法、確 為政府所允許支持,僅憑口頭言語,並一再以「相關書籍 常見」等情來游說他人加入,然交付金錢、繳稅予公家機 關時,應會有收據憑證以資證明,且一般人於通常情況之 下亦會索取相關發票收據,以防債權人以金錢尚未交付為 由再次請求,徒增困擾,「純資本運作」既如此反常,必 足引起一般人之疑惑,然「純資本運作」之參加者多因昧 於講師等人所構築之鉅額獲利願景,而有意忽略該情況, 此觀諸黎育承證稱「(受命法官問:為何你就覺得這樣的 組織是投資當地的事業而且市政府許可的?)就是想說投 資的金額才一點點,但是回收的金額那麼多,就想說做看
看。(受命法官問:意思就是你對於這個投資是不是政府 許可的,你並沒有很在意或是要確定,只是覺得因為你投 資一點點可以獲利很多,所以想要試試看?)對。」等語 、周萌證稱「(審判長問:我的問題是,你純粹參與這個 投資可以從廣西南寧建設發展中賺到什麼錢?)這我不曉 得,我只覺得我帶人,後頭有錢就好,我沒有想那麼多。 」等語、簡鴻瑛證稱「(審判長問:當你看到介紹這個投 資模式的書籍,只有在夜市地攤這些可能會販售非法物品 的地方看得到,然而在正式的書店卻看不到,當下你有無 對這個投資的合法性產生疑惑?)當下可能有一點點,但 那時候上課的時候有講到是政府認可、合法的,但是要低 調。(審判長問:既然是合法為何要低調?)那時候就是 被洗腦了。(審判長問:既然是政府合法的、許可的,但 是要低調,合法的正當行為,我就堂堂正正的賣,為何要 低調?)上課講這個錢太好賺了,如果讓太多人知道,反 正就是被洗腦。」等語,李沛縈證稱「(審判長問:可是 依照你的講法,當初謝春玉拿這些資料給你看時,你一看 就知道沒有做任何建設投資,就是收錢來分配而已,這個 時候你還會認為,你參加這個運作模式是真正的運用到南 寧當地的建設之用嗎?)沒有。(審判長問:是不是覺得 這樣很好賺,只要拉人就有錢可以賺?)對。」等語(本 院卷一第150 、180 、201 頁背面,本院卷二第23頁背面 )亦足徵之;被告曾往來廣西南寧多次,並任純資本運作 之「老總」及「講師」,接連多次向他人「分享」相關經 驗,自難對上揭反常疑點皆諉為不知,更何況「純資本運 作」之講師曾對簡鴻瑛等人稱因為這個錢太好賺了,所以 要低調,看到公安的時候不要聚集在一起等語,被告於99 年7 月在為簡鴻瑛等人「上課」時,亦稱因為要調控投資 的人數(術語:宏觀調控),怕太多人一次進去廣西南寧 投資,所以公安會取締、政府會抓有參加純資本運作的人 ,所以要低調,及不要相信網路及新聞上說做這個純資本 運作有人被抓的報導等語之情,業據簡鴻瑛證述在卷(本 院卷二第24至26頁),且本院勘驗簡鴻瑛所錄製的謝春玉 上課內容之勘驗結果,可知謝春玉確向在場「聽課」之人 稱「過來的人太多了,電腦負面報紙負面電視負面上來 ... 」、「低調低調不要浮上台面,這樣懂得問題嗎?你 不要浮上台面,對不對?....我是外地來的嘛,對不對? 小老婆低調一點,好的都給你了,不要再分,這樣清楚嗎 ?不要再去分,我一定要有人家合法、要立法,那樣就沒 有你的份... 」等語(本院卷一第17頁背面、28頁背面)
,更足認定被告在當時確已對該「純資本運作」不得公開 、浮上台面、在當地並非合法一事確屬知悉,然被告竟稱 「(審判長問:針對證人(按:即簡鴻瑛)講說,你上課 的時候有提到公安會抓人,要低調,而且不要相信有關媒 體上針對這個投資案的負面報導,針對這一部份,你有何 意見?)這是她事後沒有要到錢之後,她才這樣講的。( 審判長問:你在上課的時候沒有講嗎?)我沒有講這些。 」云云,先斬釘截鐵否認有說過這些話,後經本院告以錄 音光碟內皆有錄到後,方改稱「那麼久了,我也忘記了。 」云云(本院卷二第27頁),可見被告辯詞非但與卷內資 料不符,其見告訴人之證述不利於己,甚至攀指告訴人為 求金錢而濫行指訴,後發現其供詞可能與卷證資料不符, 即立刻翻異前詞,再參諸被告於100 年8 月2 日偵查中檢 察官訊問時竟稱「(問:你是何時加入廣西南寧的資本運 作投資?)我有去聽過,但我沒有參與,我是去投資廣西 南寧美容及房地產。(問:為何簡鴻瑛會說是聽你介紹才 加入資本運作的行業?)是別人跟簡鴻瑛講這個投資案的 ,我跟簡鴻瑛不熟(問:李沛縈是誰跟他講可以加入資本 運作這個行業?)我沒有跟李沛縈介紹,因為我沒有加入 ,我只有聽過這個行業。(問:有無招攬簡鴻瑛、李沛縈 加入廣西南寧資本運作行業?)沒有,我沒有招攬他們二 人。我只有跟李沛縈講說我是去廣西南寧做美容的,我沒 有加入資本運作,要怎麼招攬下線。」云云(偵卷第69頁 ),然若其認自己參與、招攬他人加入純資本運作等行為 確為光明磊落、並無違法之投資行為,自無刻意隱瞞之必 要,除可見其顯然明知「純資本運作」係非合法外,其偵 查中所為之供述不僅與卷內證據資料相悖、更與被告自己 於審理中所述截然不符,可認被告顯係滿口謊言、意欲卸 責、其供詞憑信性自屬極低,自不足採。綜上,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定「多層次傳銷, 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 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 價者,不得為之」之規定,並為該項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 行為人,應依同法第35條第2 項規定論處。被告與楊富豪及 真實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間,就公平交易法第35條 第2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 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 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 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 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 、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 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95年度臺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度 臺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為違反公平交 易法前揭規定之行為,核渠等行為性質,顯具有營業性及反 覆性,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於刑法評價上,應認為係集合多 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僅成立一 罪。按刑法第57條第10款所稱犯罪後之態度,係指被告犯罪 後,因悔悟而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等 情形而言,應不包括被告基於防禦權之行使而自由陳述、辯 明或辯解(辯護)時之態度,故尚不得因被告否認或抗辯之 內容與法院依職權認定之事實有所歧異或相反,即予負面評 價,逕認其犯罪後之態度不佳,而採為量刑畸重標準之一( 最高法院97年台上第6725號亦同此旨),是以被告於審理程 序中如能自白犯行,固可作為犯罪後態度良好之考量情狀, 然如被告於審理中僅單純否認犯行未為自白,因屬合法權利 之行使,自不能據之認其犯罪後態度不佳,而茍被告放棄此 項緘默權利,除單純否認犯罪之外,進一步於訴訟程序為不 實陳述或主張,或甚至於同一審判程序中,見調查證據之情 況與其辯解不符,立即翻異其詞而主張與之前辯解方向另一 完全無關或相左之辯詞,或被告本極力否認犯罪,爾後見證 據充分無可飾卸,再視證據之情況而坦承一部或全部之事實 ,致國家需耗用更多之資源於訴訟程序之進行,此即逸脫其 正當權利之行使範圍,自當屬該款所規定之犯罪後態度之表 現,而可作為法院審酌刑度之事項,而不能與犯後知錯悔過 、坦承犯行之被告為相同之評價;爰審酌本件被告否認犯行 ,雖無可議,然其犯後除否認犯罪之外,非但一再變更其辯 詞、本身所述明顯前後不符,且濫行攀指告訴人等情已如前 述,犯後態度惡劣,且其不思以正當經營方法營利,竟加入 前揭純資本運作而以違法之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下線,擾 亂社會經濟秩序,並助長投機風氣,所生危害非輕,應予非 難,及其既係「老總」,下線至少有23人,獲利自屬非微等 情,惟衡諸其前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尚可,且最終確已賠償告訴人損失、 並經告訴人表示希望可減輕被告刑責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至辯護人雖稱被告願意認罪、請求緩刑云云,然被 告雖一再變異其供詞,至本院於訴訟程序之末依法就犯罪事 實訊問被告時,其仍稱主張自己認為該投資係屬合法云云( 本院卷二第75頁以下),難認有何知錯反省之情外,其所為 之犯行助長投機風氣、對於社會經濟秩序產生影響非微,考 量犯罪一般或特別預防之觀點,本院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 仍應執行為適當,爰予不宣告緩刑。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於事實欄所為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向李沛縈、簡鴻瑛、黎育承、李 振陸等人誆以當地之五象廣場、東盟會館等處係南寧市政府 默許之「資本運作」行業所建設及當地繁榮之景亦係「資本 運作」行業所導致,再由謝春玉或老總階級之會員傳授投資 課程(術語:分享),並於課程中訛稱:「係投資於南寧市 政府之建設」、「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投資獲利頗豐 」等言論,使李沛縈將「資本運作」行業與公權力及當地繁 榮之景為不當之連結,因而陷於錯誤,加入申購投資,李沛 縈並於99年4 月間某日,在上開美容會館內,交付現金新臺 幣20萬元與謝春玉,而其餘投資款項則由謝春玉代墊,分期 在李沛縈每個月應向謝春玉領取在臺從事美容工作之薪資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