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1377號
TYDM,101,易,1377,2013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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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3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燁糧
具 保 人 李後奎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被訴詐欺案件(101 年度易字第137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後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81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柯燁糧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 元,由具保 人李後奎於102 年5 月8 日繳納保證金額(102 刑保字第97 號)後,將被告釋放。茲本案審理中,被告經本院依其居所 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接受審理等情,有被告訊問筆錄、 送達證書回執、拘票暨員警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業 已逃匿。又本院經合法通知具保人李後奎攜同被告到院,具 保人亦未遵守,有本院102 年6 月18日本院刑事報到單、訊 問筆錄各1 份附卷可參,是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 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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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