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1297號
TYDM,101,易,1297,201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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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明政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被   告 曾詩硯(原名曾淑娥)
      邱淑娟
      張春桂
      黃鈺晴
      周瑩英
      吳玉芸
      鄭莉庭
      鄭凱維
      羅尹勝
      陳建誌
      黃振華
      藍翰雄
      林宗佑
      張明興
      張孟芳
      安裕倫
      黃師堯
      范增忠
      呂良茂
      鍾明海
      王玉屏
      簡永堅
      董順峯
      吳銘財
      劉世勝
      鍾財鄉
      賴凡冬
      莊木枝
      邱宗賢
      姚崇仁
      楊煥榮
      曾長壽
      張堡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309
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明政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曾詩硯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吳玉芸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邱淑娟羅尹勝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春桂黃鈺晴周瑩英鄭莉庭鄭維凱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建誌黃振華藍翰雄林宗佑張明興張孟芳安裕倫黃師堯范增忠呂良茂鍾明海王玉屏簡永堅董順峯吳銘財劉世勝鍾財鄉賴凡冬莊木枝邱宗賢姚崇仁楊煥榮曾長壽張堡謙均無罪。
事 實
一、曾詩硯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94 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62 號裁 定減為有期徒刑1 月確定,於民國97年3 月18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吳玉芸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0 年2 月25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
二、彭明政於101 年5 月22日經由莊廖彩雲(涉嫌賭博部分,另 為不起訴處分)之子莊漢陽頂讓而接手經營登記設立於桃園 縣中壢市○○路00號1 、2 樓之「闊老爺電子遊戲場」(登 記負責人為莊廖彩雲),為該遊戲場之實際負責人,竟基於 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 之犯意,自101 年5 月22日起,在上開遊戲場內供給賭博場 所,擺設如附表一所示之「跑馬八人座」1 臺、「行星八人 座」1 臺、「野蠻遊戲」4 臺、「雙魚座」15臺、「滿天星 7P K」64臺等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士把玩並與之對賭, 並先後僱用與之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邱淑娟(於101 年5 月 中旬起由彭明政僱用,擔任現場服務員)、鄭凱維(於101 年6 月1 日起由彭明政僱用,負責在門口過濾客人及泊車工 作)、周瑩英(於101 年5 月底起由彭明政僱用,擔任現場 服務員)、曾詩硯(於101 年6 月1 日起由彭明政僱用,擔 任櫃檯人員)、張春桂(於101 年6 月10日起由彭明政僱用



,擔任現場服務員)、黃鈺晴(於101 年6 月15日起由彭明 政僱用,擔任現場服務員)、吳玉芸(於101 年6 月15日起 由彭明政僱用,擔任現場服務員)、鄭莉庭(於101 年6 月 15日起由彭明政僱用,擔任現場服務員),於賭客入場後, 以新臺幣(下同)1 元開1 分之比例在選定之機臺開分,並 依所選機臺之輸贏規則賭玩,若賭客所押賭注中獎,可以獲 取預設倍數之不等分數,若未中獎,則下注分數悉歸店家所 有,俟賭客不續玩時即告知現場服務員欲洗分,由服務員確 認機臺上剩餘分數後,以1,000 分兌換1 張1,000 分積分卡 之比例先折算成積分卡,並指示賭客至店外乘坐由與彭明政邱淑娟鄭凱維周瑩英曾詩硯張春桂黃鈺晴、吳 玉芸、鄭莉庭具有犯意聯絡之羅尹勝魏名勛蔡明彥(擔 任與賭客兌換現金工作,其中魏名勛蔡明彥未據起訴,非 本院審理範圍)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在車上以1 張積分卡 兌換現金1,000 元,藉此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並謀取利益 。嗣警方於101 年6 月22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 ○○街00號前,當場查獲羅尹勝在其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內與賭客魏繼成兌換現金,而以現行犯逮捕 其二人,並自羅尹勝身上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再於同日晚 間9 時4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開遊戲場搜索,當場查獲 彭明政邱淑娟鄭凱維周瑩英曾詩硯張春桂、黃鈺 晴、吳玉芸鄭莉庭等人,並扣得附表一、三、四所示之物 ,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關於共同被告羅尹勝於警詢時之陳述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 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 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 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 之2 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彭明政之辯護人雖主張證人即共同 被告羅尹勝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然證人羅 尹勝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否認係闊老爺電子遊戲場之員 工,且非以現金1,000 元兌換1 張1,000 分之積分卡,亦非 店內人員撥打電話通知其與賭客兌換現金云云,均與警詢中 所述有不一致之情形;惟經本院勘驗證人羅尹勝於警詢中答



詢情形,錄影畫面始終連續,並無中斷或暫停情況,詢問員 警與證人羅尹勝係一問一答,詢問員警、打字員警及證人羅 尹勝之態度均自然平和,顯係出於證人羅尹勝之自由意志陳 述,未見遭受不正方式取供,且其於隨後檢察官偵訊時,亦 為相同之陳述,且未向檢察官表示警詢供述有不實在、或有 非基於自由意識陳述、或遭員警強暴、脅迫、利誘之情形, 兼酌證人羅尹勝於警詢當日係經搜索逮捕到案,較無餘裕時 間思考其證詞對他人之利弊與後果,所言較可能純出於記憶 與經歷,故其上開警詢陳述應有值得信賴合法之外觀,客觀 上已具有較可信為真實之基礎;又其警詢之陳述雖與檢察官 偵訊時供述相同,但二者繁簡有別,仍具有證明犯罪事實存 否所必要,是應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
㈡關於證人魏繼成朱文龍之警詢筆錄
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 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 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到 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亦有 明文。立法意旨係以被告以外之人發生事實上無從為直接審 理之原因,而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 之陳述,係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為,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 存否所必要者,為求實體真實發現之訴訟目的,故例外承認 該等審判外之陳述,亦得為證據。經查,證人魏繼成於警詢 之陳述對被告彭明政而言雖屬傳聞證據,然其於本院審理時 ,因所在不明,經傳喚未到,亦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 證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東檢培黃102 助93字第0926 4 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0 2 年6 月3 日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拘票及報 告書可稽(見本院易字卷二第55至56頁、本院易字卷三第30 之1 至30之2 頁、本院易字卷二第145 之1 至145 之4 頁) ,已無法於法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傳喚其到庭具結陳述,並 行交互詰問之調查程序;而證人魏繼成於警詢筆錄製作之過 程,就闊老爺電子遊戲場之經營狀況及如何以機臺分數兌換 現金等細節,依員警提問切題陳述,且其於隨後檢察官偵訊 時,亦為相同陳述,且表示警詢陳述均為實在,並無遭受不 法取供,亦未陳述有非基於自由意識陳述或遭外力影響之情 形,客觀上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又其警詢之陳述雖與檢察官 偵訊時供述相同,但繁簡仍有差別,仍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 所必要,是應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至證人朱文龍之警詢證



述,本院並未引用作為認定犯罪之證據,故不再論述證人朱 文龍之警詢陳述是否有證據能力,惟非不得作為彈劾證據使 用。
㈢另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判決除上揭論述認定有 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以外,下列所引用其餘屬於言詞陳述及書 面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彭明政暨其辯護人、 被告曾詩硯邱淑娟張春桂黃鈺晴周瑩英吳玉芸鄭莉庭鄭凱維羅尹勝等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對於下 列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加爭執,且同意作 為本案之證據,嗣於本院審理程序,調查各該傳聞證據,加 以提示並告以要旨時,檢察官、被告暨其辯護人亦均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 況,認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尚無違法不當及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 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彭明政固坦承為「闊老爺電子遊戲場」之實際負責 人,被告曾詩硯邱淑娟張春桂黃鈺晴周瑩英、吳玉 芸、鄭莉庭鄭凱維等人固坦承受僱於被告彭明政而任職於 該遊戲場,且該遊戲場內擺設有「跑馬八人座」、「行星八 人座」、「野蠻遊戲」、「雙魚座」、「滿天星7PK 」等電 子遊戲機供客人把玩,贏者可累計積分卡,供下次開分使用 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 賭博之犯行,皆辯稱:遊戲場有規定不能賭博,並未同意讓 客人兌換現金,被告羅尹勝並非遊戲場員工云云;另被告羅 尹勝固不否認遊戲場客人以積分卡向其兌換現金,然辯稱: 伊並非賭博,亦非遊戲場員工,係受僱於魏名勛為其收購積 分卡云云。惟查:
㈠被告彭明政於101 年5 月22日起接手經營址設桃園縣中壢市 ○○路00號1 、2 樓之「闊老爺電子遊戲場」,擔任實際負 責人,在上開公眾得出入場所擺設附表一所示之「跑馬八人 座」等電子遊戲機共85臺,供不特定人士把玩,並僱用被告 曾詩硯擔任櫃檯人員,負責遊戲場現場事務,僱用被告邱淑 娟、周瑩英張春桂黃鈺晴吳玉芸鄭莉庭擔任現場服



務員,負責店內清潔、服務及開洗分工作,僱用被告鄭凱維 擔任門口服務員,負責過濾客人及泊車工作,於遊戲場之客 人入場後,以1,000 元開1,000 分之比例在客人選定之機臺 開分後,押注換取分數,客人若贏,則可以累積分數換取積 分卡,日後可持積分卡開分把玩等情,業據被告彭明政、曾 詩硯、邱淑娟張春桂黃鈺晴周瑩英吳玉芸鄭莉庭鄭凱維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明確(見偵字卷一第23至24、 34至35、76至77、87至88、98至99、109 至110 、120 至12 1 、131 至132 、45至46頁,偵字卷三第206 至207 、192 至193 、204 至206 、162 至163 、203 至204 、167 至16 8 、165 至166 、163 至165 、84至85頁),核與證人即同 案被告董順峯吳銘財劉世勝賴凡冬莊木枝邱宗賢鍾財鄉姚崇仁楊煥榮曾長壽張堡謙黃振華、藍 翰雄、張明興張孟芳安裕倫黃師堯范增忠呂良茂鍾明海陳建誌王玉屏簡永堅林宗佑於警詢及偵查 中、證人魏繼成於警詢及偵訊中、證人朱文龍於偵訊中及本 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見偵字卷一第144 至146 、152 至15 4 、162 至164 、172 至174 、182 至184 、192 至194 、 202 至204 、212 至214 、221 至223 、230 至232 、239 至241 、249 至251 、259 至261 、269 至271 、278 至28 0 、288 至290 、297 至299 、306 至308 頁,偵字卷二第 2 至4 、12至14、22至24、32至34、42至44、51至53頁,偵 字卷三第2 至4 、153 至154 、154 至155 、111 至113 、 110 至111 、108 至110 、151 至153 、76至78、68至70、 131 至132 、45至46、52至54、37至39、60至62、29至31、 144 至145 、142 至144 、145 至146 、93至95、20至22、 11至13、129 至131 、102 至104 、132 至134 頁、偵字卷 二第124 至125 、118 至122 、171 至174 頁、本院易字卷 二第152 至反面至第153 頁反面),並有轉讓契約書(見偵 字卷五第17至18頁)及扣案如附表一所示機臺可佐;又警方 於101 年6 月22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00 號前,當場查獲被告羅尹勝在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內,以現金6,000 元向上開遊戲場客人魏繼成 購買積分卡等情,業據被告羅尹勝於警詢、偵訊中及本院審 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字卷一第54頁正反面、偵字卷二第146 頁、本院易字卷二第64頁正反面、第65頁反面),核與證人 魏繼成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相符(見偵字卷二第124 至12 5 、118 至120 頁),並有在被告羅尹勝處扣得如附表二編 號一至二所示之現金、積分卡等物可佐,上開事實,均可認 定。




㈡證人魏繼成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伊總共去「闊老爺電子遊 戲場」4 到5 次,第1 次去該遊戲場時,店家會要求出示身 分證並登記,之後去該店都要出示證件核對,伊於101 年6 月22日晚間8 時許至上開遊戲場2 樓把玩7PK 機臺,伊和櫃 檯小姐說先開1,000 元,但不用先付錢,等到不玩時再付, 直到晚間9 時30分許,伊機臺分數累積到6,000 分,就跟店 內開分小姐說要洗分,開分小姐確認分數後告知1 樓櫃檯小 姐要洗多少分,之後由櫃檯小姐依1 比1 比例給伊6 張各1, 000 分的積分卡,伊問櫃檯小姐如何換錢,她說到1 樓找外 面的男性員工,伊到店外問了男性員工後,他跟伊說忠孝路 與興農路有部自小客車,上車就可以換錢,伊依照指示上了 1 部白色自小客車坐在前座,被告羅尹勝就將車輛往前開, 伊就用6 張各1,000 分的積分卡跟被告羅尹勝換了6,000元 ,下車後即遭警方查獲等語(見偵字卷二第124 至125 、11 9 至121 頁);證人朱文龍於偵訊中證稱:伊第1 次去闊老 爺電子遊戲場把玩機臺係在101 年1 月,至101 年6 月22日 晚間遭警方查獲為止共去過4 次,到該遊戲場要登記身分證 ,該遊戲場可以將機臺分數先換成積分卡,再以積分卡換成 現金,伊曾在101 年5 月18日凌晨3 時許及同年月19日凌晨 5 時許分別換過現金4,000 元及5,000 元,換錢的方式係不 玩時對開分小姐說機臺剩下多少分,以1,000 分為單位兌換 為積分卡,等店外少爺通知說兌換現金的車來了,伊就出去 坐上車,看手上有幾張卡換多少錢,換好錢後,會再開10多 公尺讓伊下車等語(見偵字卷二第171 至173 頁),復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伊在101 年5 月18日凌晨3 時許有以店內贏 得分數兌換現金4,000 元,另在隔天凌晨5 時許有以分數兌 換現金5,000 元,兩次在車上換錢的人不一樣,因為會換人 ,車子也有不同的車款,機分卡兌換現金的比例是1 比1, 也就是1 張1,000 分積分卡可兌換現金1,000 元,兌換方式 是跟櫃檯小姐說要換錢,櫃檯小姐會叫伊稍作等待,之後依 照門口少爺指示上車,跟車上的人兌換現金,101 年6 月22 日遭警方查獲當晚,伊在2 樓把玩7PK 機臺,當時螢幕上顯 示7,400 分,伊當時本來也準備將上開分數兌換成現金後離 開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二第152 頁反面至第154 頁反面、第 157 頁正反面),則證人魏繼成朱文龍均明確指稱「闊老 爺電子遊戲場」之客人可於把玩機臺後,依機臺顯示贏得分 數通知開分小姐洗分,再由櫃檯小姐交付1 張代表1,000 分 之積分卡,經由門口男性員工通知上車,客人即可在車上以 積分卡兌換現金,每張1,000 分積分卡可換現金1,000 元。 參酌證人魏繼成係在101 年6 月22日晚間10時許,在被告羅



尹勝車上以積分卡與之兌換現金完畢,甫下車即遭警方逮捕 ,隨後於101 年6 月22日晚間10時49分於桃園分局景福派出 所接受警詢、再於101 年6 月23日凌晨0 時13分許接受檢察 官偵訊,證人朱文龍係警方於101 年6 月22日晚間9 時40分 持搜索票搜索「闊老爺電子遊戲場」時查獲,再同日晚間10 時56分於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接受警詢、再於101 年6 月23 日凌晨1 時50分接受檢察官偵訊,有證人魏繼成朱文龍之 警詢及偵訊筆錄可憑(見偵字卷二第124 至125 、118 至12 2 、188 至190 、171 至173 頁),可見證人魏繼成、朱文 龍遭警方查獲之情況不同,且於不同時、地接受不同員警詢 問,亦於不同時間接受檢察官訊問,然對於「闊老爺電子遊 戲場」提供客人以積分卡兌換現金,及客人如何等候員工指 示上車之隱密、特殊兌換現金方式,竟為合致之陳述,其二 人證詞之可信度甚高。況且,上開證人與「闊老爺電子遊戲 場」及該遊戲場負責人、員工並無仇恨、怨隙,且渠等於警 詢中為其自身有在闊老爺電子遊戲場兌換現金之供述,然並 未獲得任何利益、優惠,仍遭警員移送至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並猶於檢察官訊問時為相同之陳述,使自身陷於刑事追 訴之風險,實難想像證人魏繼成朱文龍有何編撰事實陷他 人及自己入罪之動機及可能。辯護人為被告彭明政辯稱:證 人魏繼成朱文龍係因檢察官職權不起訴處分之利益而為不 實證述云云,然證人魏繼成朱文龍於警詢、偵訊中均為相 同之陳述,其二人雖於101 年8 月31日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 訴處分確定,然倘先前係因檢察官利誘始為虛妄指證,嗣於 本院作證時已無必要再為相同之證述,但證人朱文龍於本院 審理時就上開遊戲場確有兌換現金之事項,仍堅指不移,足 見其並無為求自身訴訟上利益而誣指之情事,辯護人上開空 言臆測,並無所據。又證人魏繼成以積分卡兌換現金之時間 係101 年6 月22日晚上,證人朱文龍兌換現金之時間係101 年5 月18日凌晨及同年月19日凌晨,然其二人所陳述之上車 以積分卡兌換現金方式均大致相符,且證人朱文龍亦坦稱遭 警方於101 年6 月22日晚上查獲前,本已預定以相同方式將 把玩機臺所贏7,400 分洗分後換成現金,顯見該遊戲場之客 人,可經由店內員工指示,至店外搭乘特定車輛,在車上以 該遊戲場積分卡兌換現金之經營方式,於被告彭明政101 年 5 月22日接手經營「闊老爺電子遊戲場」前後,並無不同。 ㈢再被告羅尹勝於警詢中供稱:「…(問:今天22日你因何事 為警方帶所製作詢問筆錄?)跟客人換錢。(問:…你現任 何職?現在,就是警察查到的這一次。)這個職業喔?換錢 的。(問:抓到的這一次,現在當下問的是,你現在是「闊



老爺電子遊戲場」員工嘛?對不對?)嗯。(問:擔任兌換 現金賭資的工作,沒有把風吧?沒有開幾分嗎?沒有顧櫃檯 嗎?)(點點頭)對。(問:你擔任的工作就是單純兌換賭 資的?沒錯吧?就是俗稱的老鼠?)(點點頭)對。(問: 你什麼時候開始在「闊老爺電子遊戲場」上班?)過年前。 (問:過年前?)4 、5 個月了。(問:過年前,1 月份嗎 ?101 年的1 月?今年的?)差不多。(問:年初,1 月初 開始上班嘛,那你跟何人應徵的?)朋友打電話問我要不要 做那個的。(問:朋友叫什麼名字知道嗎?)就是那個…阿 勛有在做啦。…沒有應徵,直接上班。(問:那邊直接上班 ,那薪資怎麼計算?)薪資就是一個月月領。(問:月領? )每個月月初不知道,不一定幾號。(問:每月大約月初的 時候,多少錢?)4 萬塊。…(問:你跟誰領薪水?)…薪 水都是門口少爺直接拿到車上給我。(問:都是店內少爺, 店內,該店把風是不是?)對,顧門口的。(問:「闊老爺 電子遊戲場」共有幾位專門替不特定客人兌換賭資的員工, 就是俗稱「老鼠仔」?)3 位。(問:加你3 個,還是另外 有3 個?)加我,連我啦。…(問:連我本身共有3 位,那 你知道他們真實的年籍姓名資料?)不知道,名字全名不知 道,只知道我剛才所講的阿勛、阿彥。(問:阿勛、阿彥, 跟1 個阿彥嘛,1 個阿勛嘛,那你們都怎麼連絡?)手機。 (問:…經警方在所,提示指認照片,你看哪一個?)只有 1 個叫阿勛。(問:那你講一下是哪個,你告訴我一下。) 這個。(問:編號是第幾?)…18。(問:18號是不是就是 介紹你到闊老爺遊戲場擔任「老鼠」工作的? )對。(問: 他本身也是在替「闊老爺電子遊戲場」在做老鼠的,對不對 ?)對。(問:在兌換現金賭資的,沒錯吧?)對。(問: 這樣對吧?)對。…我還不知道他叫什麼名字。(問:男子 ,我現在告知你,他的名字叫做魏名勛,魏晉南北朝的魏, 名字的名,勛章的勛。出生年月日74年2 月2 日,身分證字 號Z000000000,就是介紹我到「闊老爺電子遊戲場」上班的 朋友,他本身也是「闊老爺電子遊戲場」在裡面擔任兌換現 金賭資給不特定客人的員工?)一樣的工作。…(問:警方 是在101 年6 月22日晚上就今天,晚上的10時左右,在桃園 縣中壢市○○○街00號前,剛剛被攔查那裡,我們跟監攔查 你,你駕駛自小客車,沒錯吧?)對。(問:那自小客車是 車號0000-00 號,那你自己開的嘛?)對。(問:當場查獲 你正在跟你所任職的「闊老爺電子遊戲場」賭客魏繼成兌換 現金賭資,他下車後,我們跟你,攔查你,你也同意配合警 方搜索你所駕駛的自小客車車號0000-00 號,並從車內查扣



現金賭資7 萬9,000 元,對不對?)對。(問:還有積分卡 全部21張,對不對?)對。(問:還有和店家提供給你用的 手機行動電話1 支,那個廠牌是三星、黑色、型號Anycall ,門號:0000000000,在這邊我們把電話顯示出來號碼,序 號歸零,那到目前為止這個部份有沒有問題?)沒有問題。 (問:那…賭資7 萬9,000 元是怎麼來的?)交接來的。( 問:跟誰交接來的?)前一班。(問:前一班是誰?)阿彥 。(問:阿彥齁?)阿勛啦。今天他休假。(問:今天他休 假,變是阿彥來接?你接阿彥的?你代班嗎?是中班的喔? )對阿。(問:中班的阿勛?)前一班的阿勛。(問:…交 接給我的是不是?是不是店內的那個錢,準備要跟賭客換的 嘛?是跟賭客用卡換現金的?)對啊。(問:準備用來與賭 客兌換賭資的,提供準備用來兌換現金給賭客的,那好,那 積分卡是做什麼用途?積分卡這是賭客用來與你換現金的, 對不對?)對。(問:那支手機門號是0000000000號那支手 機,就是SAMSUNG ANYCALL 那支手機,是店內提供的,是不 是?)(點點頭)對。…(問:那該店兌換現金賭資給不特 定賭客的方式,是什麼兌換的方式?)接到電話。(問:是 說接到從店內打來的電話是不是?然後,店內員工會交代那 個要換錢的客人上你的車,然後你把車就開出去繞了一下? )對。(點點頭)…(問:啊你們兌換現金賭資,有沒有規 定說要…你們是以卡嘛?那卡每張都是1,000 分嘛?有沒有 規定說要多少…累積多少張卡才能兌換現金?)沒有。(問 :就是1 張也可以換?)(點點頭)…(問:每次都是以1 張積分卡括號1,000 分…即可兌換現金臺幣1,000 元,以此 類推,無限額的規定。我如果有50張,我也可以跟你換,我 有贏,比如這樣講,就是沒有限額嘛,你錢如果贏,你為什 麼不領走?你懂我的意思嘛,沒錯吧?哪有可能我贏一堆卡 幹嘛,要吞下去喔?)(點點頭)…(問:今日你有無與店 內的賭客兌換過現金賭資?今日,今天啦。)有啊。(問: 共幾次?)2 次。…(問:第1 次就是晚上我們對你手機的 電話…就是上次打給你晚上20時28分,換5 張,5,000 ?) (點點頭)(問:還有…第2 次是在晚上21時28分左右,換 6 張。沒錯啦?)(點點頭)…(問:在哪裡…第1 次?) 第1 次也是在…。(問:成章四街?)忠孝路跟那個興農路 口。…(問:第2 次,就是在…也是在興農路,也是嘛?) (點點頭)(問:被攔下來,兌換完之後,就被警察查獲。 對吧?)(點點頭)(問:為警方查獲前,你前後共替「闊 老爺電子遊戲場」兌換過幾次現金賭資給不特定的賭客?有 幾次?這次查到之前到現在。)…一天幾次而已,晚上比較



少。…(問:我再問你唷,經警方在所剛剛有向你提供「闊 老爺電子遊戲場」的賭客相片,就是你剛剛,你載他的,他 上你的車,你有換錢給他的,魏繼成嘛?你有看到的嘛?) (點點頭)對。…」等語,此有本院於102 年2 月22日準備 程序勘驗筆錄附卷可憑(見本院易字卷一第120 至124 頁) ,復於偵訊中供稱:「…(問:101 年1 月才開始上班啊? )對。(問:啊怎麼去年就臨檢到你了?)就是去年年底到 今年年初。(問:怎麼樣?)開始上班啦,我記不得日子啦 。…(問:你怎麼不跟警察講?)因為他問我,我講個大概 就是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嘛,過年前。…(問:現在要找臨 檢紀錄表…翻來翻去的,你是去年年底開始上班嗎?11月27 你就被臨檢到了啊?)對啊,去年年底啊。(問:年底一般 來講是12月啊,11月27也算年底啊?10月也算年底啊?9 月 也算年底啊,你的年底怎麼跟我們紀錄一般人說的年底差那 麼多,差一個月,啊,你的單位都比較大喔? )沒有,我時 間沒有記。(問:11月27也算年底,你不會剛好那天去才剛 好就被臨檢到,這也太巧合了吧?應該之前就去了吧?)應 該是11月份那時候開始啦。…(問:…你是不是中壢市○○ 路00號「闊老爺電子遊戲場」的員工?)對。(問:從什麼 時候開始在該處任職?)去年年底11月。(問:去年年底11 月幾號?)大概是月初5 號左右。(問:5 號是不是?平常 都什麼時候發薪水?)就是月初啊,隔月的月初。…(問: 去年11月5 日去的,任職到什麼時候?)到今天。(問:1 個禮拜上班幾天?)1 個月休3 天。…(問:你的上班時間 從幾點到幾點?)晚上12點到早上8 點。(問:凌晨12點到 早上8 點,那為什麼今天會抓到你?)因為今天…。(問: 今天晚上10點就抓到你?你還沒上班,你代班是不是?平常 你是夜班? )對。(問:今天剛好代班?為什麼今天警方10 點就抓到你,因為中班的休息?)(點點頭)(問:找你代 班是不是?)(點點頭)(問:中班的工作人員是誰?)阿 勛。(問:叫什麼名字?)我不知道他叫什麼全名,我只知 道他叫阿勛。(問:在警局有沒有指認出來?)有,有照片 啦。(問:有指認出來是不是?提示指認照片是誰?)下一 頁,編號18號。…(問:你今天是不是因為賭客魏繼成上你 所駕駛的白色自用小客車,拿6,000 塊的,6,000 分的點數 卡跟你兌換6,000 塊新臺幣,因此遭警方查獲?)對。(問 :在「闊老爺電子遊戲場」打完機臺的客人,賭贏分數是不 是都可以兌換現金?)對。(問:請說明一下,賭客兌換現 金的方式為何?)1 張卡1,000 分,就是以1,000 分計算, 兌換1,000 元。(問:這是比例啦,我們想知道怎麼換。)



就是店裡面的人打電話給我。(問:店裡面的人打電話給你 的,打哪支電話?…你的電話嗎?)不是,不是我個人的。 (問:店家的人給你的電話,電話還是被警方收走了?)對 。(問:店內的什麼人會打給你?)我不知道是誰。(問: 打來聲音都不一樣嗎?男生還女生?)都有,男的比較少, 大部分都女生。(問:是行動電話嗎?)行動電話啊。(問 :你說店內的工作人員會打電話給我,然後該行動電話及SI M 卡都是店家提供的,是不是?)對。(問:已經被警方扣 走了啦。每次打來的聲音有男有女,但大部分都是女生?) 男的也有,名字,就少爺嘛。(問:大部分都是女生,男的 大概1 個月才1 次,然後咧?在電話中都會跟你怎麼講?) 有客人。(問:他就跟你說有客人這樣,然後咧?)然後我 就到忠孝路那邊,接近興農路。(問:到興農路跟忠孝路的 路口?)對。…(問:在忠孝路與興農路路口,然後咧?等 客人上車?)對。(問:然後咧?)然後就載他然後再跟他 換錢。(問:載他去哪裡?)不一定去哪裡。(問:去附近 繞一圈是不是?在車上兌換現金?兌換的比例為何?)1 張 卡1,000 分,1,000 塊。(問:啊你今天所駕駛的那臺車號 0000-00 的自用小客車是誰的?)是我老婆的。(問:你老 婆的,你是不是每次跟這個賭客兌換現金都開這臺車?)我 之前是開我的車。…(問:然後咧?那你每次上班的時候會 攜帶多少現金供客人、賭客兌換?)10萬。(問:10萬塊? 每一次每天上班都是這樣嗎?)交接下來的。(問:交接, 誰交接的?)前一班的啊,我剛剛指認的啊。(問:就是交 接現金給你?)連卡片。…(問:現金加點數卡加起來就是 10萬塊,都是前一班即這個阿勛交接給你的?(點點頭)( 問:交接下來給我的然後咧,然後你再交接給下一班?)對 。(問:你的下一班是誰?)阿彥。(問:在警局有指認出 來,是不是?)是。…(問:啊如果現金都換完了,只剩下 點數卡怎麼辦?)裡面會打電話。(問:裡面會打電話,裡 面怎麼知道你的錢用完了?)他們應該也有計算吧。…(問 :啊你有沒有發生一種情形就是現金都換完了嗎?)換完之 前她們大概不夠,會打電話給我。(問:店裡面的人會主動 給我叫,叫你去那邊拿現金?)不是不是,開車到現場,一 樣跟載客一樣。(問:然後咧,誰會上去把錢給你?)就小 姐吧。(問:因為店內人員會打電話給我啦,因為店內也會 計算是否現金快換完了,是不是?)是(點點頭)。(問: 然後就會請我開車,到載客人的現場,之後店內的小姐就會 上車,把現金交給你,是不是?)對。(問:再把卡片收走 ,並交給你現金10萬塊?)對。(問:並交給我現金10萬塊



?)對。…(問:那你平常上班的時候會進到電子遊戲場裡 面去嗎?)去年,去年有進去,然後進去以後,沒有就在那 邊坐著。(問:坐著幹嘛?)就是等客人。(問:等客人要 不要換現金是不是?)對,啊今年就沒有啦。(問:有進去 過幾次?)你說去年唷?…(問:是接到電話再到換錢的現 場就好嗎?去年上班時,每天都是在,每天都是進去店內等 ,若有客人要兌換現金,我才出去開車,載客人去換現金, 從今年1 月1 號開始,1 月1 號嗎?)對。(問:但從今年 1 月1 號開始我就沒有再進去店裡面了?)(點點頭)都是 在外面。(問:都是在附近,等電話?)休息。(問:休息 ,有接到電話才到上述你載客人的現場,去跟客人兌換現金 是不是?)去載他去繞一圈。(問:然後兌換現金?去載客 人繞一圈然後兌換現金?)(點點頭)對。…(問:今天你 總共兌換過,跟幾個客人兌換現金?)2 次。(問:第1次 多少?)第一次5,000 。(問:第1 次5,000 ,第2 次多少 ?)6,000 。(問:好,提示蔡明彥的編號2 的指認照片, 是不是你下一班的?)對(點點頭)(問:跟客人兌換賭資 的員工,2 號是嗎?蔡明彥是嘛?)對。(問:啊今天警方 是不是在你身上查扣到7 萬9,000 塊現金和21張積分卡?) 對(問:還有手機1支?)對。(問:這些東西都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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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