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261號
TYDM,100,簡,261,2013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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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2日
所為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即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歲數暨出生日期「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裁 判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揭櫫 在案。
二、考諸本案原簡易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歲數暨出生 日期之內容,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類似誤 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稽上揭解 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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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