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吳健昆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丞
訴訟代理人 蔡鳳嬌
訴訟代理人 謝建淞
上列當事人間因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
辯論,並定102 年8 月7 日下午2 時30分於本院行政訴訟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