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竟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雨新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鈞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在民國102 年3 月18日太平洋日報第9 版全國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6 月17日3 個月屆滿,聲請人 於102 年6 月18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 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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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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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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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第一商業銀行關│第一商業銀行關西│100 年12月27日│52,000元 │0000000 │ │
│ │西分行田昌熾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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