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4號
原 告 吳訓勇
林秀芬
林曜誠
林曜詳
兼 上 一人 林秀芳
法定代理人
兼 上 五人 吳文能
訴訟代理人
原 告 吳富蘭
沈邑靜
沈邑伶
上 二 人 沈艷珍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莊媫柔
被 告 吳文榜
訴訟代理人 吳錦衡
被 告 吳錦坤
吳秋容
兼 上 二人 吳文鑑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