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王本耀
江淑賢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清彥
被 告 李鍾熙
徐爵民
張進福
李羅權
黃重球
李嗣涔
陳力俊
張家祝
吳重雨
楊弘敦
蕭介夫
呂學錦
刑有光
谷家恆
陳興時
鹿篤瑾
陳添枝
吳思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至四項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99年度簡
抗字第4號99年7月20日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捌
拾元;訴之聲明第五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元;訴之
聲明第六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訴之聲明第
七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訴之聲明第八項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零伍拾捌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捌仟陸佰叁拾捌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