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52號
原 告 張麗娟即富林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雪琴、蔡孟姬、蔡瑞姬、蔡文銘、蔡范玉英間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叁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