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89年度,392號
TCBA,89,訴,392,20010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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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原   告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俊成會計師
  被   告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陳守信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 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實毅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水 元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杜 秀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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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毅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