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708號
SCDV,102,補,708,2013071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   告 陳天祿即丸昌商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林振添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陸萬柒仟壹佰壹拾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
    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