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錢隆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譯鴻、呂汶勝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柒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捌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