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76號
原 告 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嗣豪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蕙娟、蘇甘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
壹仟貳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
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