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鄧振東
鄧勝綸
鄧振全
鄧堃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秀鳳、鄧宥禾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玖萬伍仟叁佰肆拾玖元,應徵調解聲
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