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劉丹桂(即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愛啟智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愛啟智中心捐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 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 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 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名 稱變更,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 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 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 登記,無庸法院裁定【司法院70年11月9 日(70)院台廳一 字第106070號、77年11月10日(77)秘台廳㈠字第02120 號 函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 愛啟智中心董事長,茲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愛啟智 中心經第10屆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5條,對原 捐助章程作成如附表所示條文之變更,爰依法請求裁定准許 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條文之變更等語,並提出新竹市政府函 、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愛啟智中心第10屆第3次董 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 正條文對照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愛啟智中心捐助章程如 附表「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條文」欄所示之變更,係屬條文內 容引用法規名稱變更,非關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 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 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 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 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尚無必要,難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