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2年度,25號
SCDV,102,小上,25,2013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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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彭國忠
被 上 訴人 張簡修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17
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02 年度竹小字第163 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 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 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 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 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 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 訴理由狀所載仍一再指陳:兩造為舅甥關係,被上訴人任職 警務機關,本件公然侮辱侵害名譽權事件,乃起因於民國 100 年4 月17日晚間8 時許,被上訴人欲進入其母親即上訴 人胞姐彭麗梅之住所拿取物品,遭彭麗梅拒絕,被上訴人身 為警務人員卻腳踹其母親家門,衡情正常人不應對自己母親 為攻擊行為,更何況身為警務人員,當時上訴人聽聞胞姐呼 救,欲勸阻被上訴人,始對被上訴人出言「中華民國的警察 這樣你看看,這要抓去開兩槍這樣再回來」、「不佳子在做 警察」、「警察了不起喔!!幹你娘機掰!!懶滑囝仔」,整起 事件實因被上訴人所引起等語。經核其上訴狀並未具體指出 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 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 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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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