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石正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瓊玲間因本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185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9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