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214號
SCDV,102,司催,214,2013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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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蘇建國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其票據發票人為「兆豐國
  際商業銀行竹科新安分行」,受款人為「舜程工程行」,聲
  請人非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
  依據(系爭票據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
  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
  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再向本院提
  出委任書及銀行更正之証明,並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
  之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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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