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紟鑽企業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紟鑽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②票據號碼究為「AP0000000」或「0000000」?
如為前者,請提出(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
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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