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98號聲 請 人 劉徐明珠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支票號碼為0000000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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