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077號
債 權 人 許鳳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堃貴、江堃旺、江月榮、江月麗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支票號碼AD0000000、AD0000000、AD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並說明究係依票據關係或
其它法律關係請求?
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