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077號
SCDV,102,司促,7077,2013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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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077號
債 權 人 許鳳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堃貴江堃旺江月榮江月麗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支票號碼AD0000000、AD0000000、AD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並說明究係依票據關係或
        其它法律關係請求?
       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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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