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783號
SCDV,102,司促,6783,201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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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78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楷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之違約
  金部分,如換算成按年息百分比計算應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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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