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714號債 權 人 黃傑良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范貴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