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629號
SCDV,102,司促,6629,2013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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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629號
債 權 人 徐貴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三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所載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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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