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629號債 權 人 徐貴福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三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所載之附表?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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