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醫字第1號
原 告 羅家慶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林佩樺律師
原 告 陳秀琴
前 列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郭心瑛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竹東榮民醫院
法定代理人 游漢欽
被 告 王台雄
洪朝賢
曾筱雯
葉玉芸
前 列五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續字第5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所明定 。
二、查本件被告王台雄、洪朝賢、曾筱雯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 嫌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續 字第52號案件偵查中,而上開偵查案件囑託行政院衛生署醫 事審議委會員鑑定之結果,攸關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 損害賠償有無理由,是被告等是否有此犯罪行為,對本件民 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 即無由判斷,且為避免裁判歧異,及俾免重覆調查同一之證 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