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六九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己○○
戊○○
被 告 中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訴外人敬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敬順公司 )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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