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范振福
相 對 人 范李玉蓮
關 係 人 范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關係人范鳳珠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為裁定之誤寫時,準用之。查,上列本院民國102 年4 月24日准許改定監護人之裁定,關係人范鳳珠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誤寫為「Z000000000號」,依卷內戶籍謄本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