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玉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19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6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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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40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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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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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平安工業股│華南商業銀│102年2月28日│337,567元 │GD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北蘆洲分│ │ │ │ │
│ │林寄申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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