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以綠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道恆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昜鈞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品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源
訴訟代理人 廖常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壹拾貳萬零伍佰壹拾玖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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