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05號
PCDV,102,重訴,105,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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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陳宗南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反 訴被 告
即 原 告 劉耕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 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備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 訴。
二、本件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 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4 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應於3 日內繳納反訴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99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見本院卷第23 4 頁反面)。然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附卷足參,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 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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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