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
原 告 呂建元
許宗
許月華
許石井
許家和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振發律師
被 告 呂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重家訴字第7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
民國102 年4 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土地明細表」之「編號1 」,有關「重測後為中和區昌盛段109 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重測後為中和區盛昌段109 地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土地明細表」之「編號2 」,有關「重測後為中和區昌盛段1109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重測後為中和區盛昌段110 地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建物明細表」之「編號8 」,有關「建號2481」之記載,應更正為「建號2482」。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股票部分」之「編號1 」,有關「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淨值為負)」。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股票部分」之「編號10」,有關「和益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股票部分」之「編號15」,有關「鴻海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股票部分」之「編號29」,有關「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信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股票部分」之「編號48」,有關「中國航運運輸府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國航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股票部分」之「編號63」,有關「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松(淨值為負)」之記載,應更正為「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淨值為負)」。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股票部分」之「編號65」,有關「高雄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淨值為負)」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淨值為負)」。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股票部分」之「編號72」,有關「金腦科技股份有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股票部分」之「編號73」,有關「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股票部分」之「編號83」,有關股數「6500」之記載,應更正為「65000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股票部分」之「編號119 」,有關「衛展資訊」之記載,應更正為「凱衛資訊」。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股票部分」之「編號131 」,有關「士欽(淨值為負)」之記載,應更正為「仕欽(淨值為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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