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728號
PCDV,102,訴,728,201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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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28號
                   102年度聲字第46號
原   告 陳楷楨
被   告 張恒南
      沈長振
      陳錦銅
      程相仁
      郭建志
      楊玉琴
      賴錦堂
      林小雲
      葉誼珅
      徐璽尹
      許秀蘋
      張浩芸
      吳宜真
被   告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馬曉蓁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林騰蛟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被   告 李岳訓
      陳信一
      何季欣
      羅佩瑜
      簡承濬
      陳燕明
      林嘉祥
      許福壽
      呂宏進
      楊雅惠
      許月馨
      潘秀綾
      張為光
      李正平
      劉世榮
      沈政賢
      林美環
      戴仁山
      劉昌廷
      蘇郁婷
      鍾宸瑞
      張慶斌
      黃慧娟
      曹燕芳
      顏正雄
      林鈺棻
      姜瑞琴
      謝明娥
      詹雅雯
      張素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及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 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 第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原告擔任裕民國小專任教師且受有聘約(如證物一),明訂 : 「乙方享有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權利,甲方不得侵害 之。甲方違反聘約時,致乙方之權利受損害者;乙方得依法 提出申訴或訴訟。」台北縣(現已更正為新北市)裕民國小 教師聘約第7 條、第14條定有明文,合先述明。95年間被告 張恒南即裕民國小前校長擔任校長以來,因原告對行政單位 之涉嫌違法事常有依法申訴,或申明行政單位之不合法處, 故常遭致行政人員及家長會不實指控,甚而受到家長會指控 不適任教師,在發現同校幼教師於捷運自殺,自感恐慌、身 心俱疲,且無任何可援助下,遂於98年間同時對於裕民國小 及市府教育局提出國賠(如證物二98年10月15日北裕國總字 第0000000000號函),希望能引起市府教育局關注,詎卻以 教師間糾紛為由被駁回外,引起更多含市府教育局督學誣陷 ,遂於99年間將裕民國小行政人員及市府教育局督學吳宜真 提起刑事告訴(如證物二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 偵字第27557 號不起訴書。證物二十二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板檢玉100 他2124字第112971號書函。),復因刑事上 被告陳述不實,及明知所述不實,卻提出證物證明,或所提 出證物為違法之虛偽不實,於100 年4 月18日、100 年5 月 間接到刑事不起訴處分書、函。質疑裕民國小、市府教育局



為了掩飾不法行為,傾行政、家長、家長會之權勢,涉嫌利 用職權以加害原告名譽、工作、工作待遇、訴訟自由等權益 恐嚇,不法欲原告放棄訴訟行為,藉由事件對原告誣陷、惡 整,肇致原告一再受不實指摘「疑似管教不當」、「誣控」 ,於100 年5 月間又不斷受到市府教育局、裕民國小99、10 0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7 人調查 小組審訊、調查,雖經確認無「疑似管教不當」、「誣控」 事,在無提供原告任何事證下,仍以「訴訟雖為憲法保障之 基本權利,陳師頻於興訟之行為,實已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導致,校方未掌握其教學及班級經營情形及造成公務執行困 難」為由,100 年10月17日核予記原告小過1 支。然100 年 12月12日核予99學年度考績四條一款,101 年2 月間核予擔 任99學年度導師記嘉獎1 次,足認前揭核予記原告小過1 支 有不法。卻又於101 年10月間再因前揭記1 支小過,核予原 告100 學年度考績四條二款,連續、繼續侵害原告工作待遇 ,至實現危害原告名譽、訴訟自由、工作待遇等權益安全。㈡、95年8 月25日裕民國小不法召開陳楷楨老師至丹鳳派出所告 李菽萍老師協調會,被告張恒南、被告張浩芸、被告沈長振 以影響學校形象、對學校不好、誣告、關係弄僵對老師自己 及學校都是傷害等恐嚇手段,要求原告撤銷對教師李菽萍告 訴,如原證物三95年8 月25日協調會會議記錄。㈢、98年2 月23日原告提出裕民國小有關合作社委外代辦申訴函 如證物八,不料卻不為被告張恒南陳錦銅郭建志等行政 人員處理外,質疑該文書亦為被告林小雲毀棄,於後又因有 關合作社委外代辦事,於98年7 月底尚未開學,即不時受到 家長會不實之指摘不適任教師恐嚇,質疑當時總務主任即被 告程相仁及被告林小雲之不法行為肇致,涉嫌犯罪行為。㈣、98年12月4 日市府教育局督學被告吳宜真於裕民國小學校日 誌登載不實(如證物四),涉嫌犯罪行為,聲請調查。99年 之前,裕民國小所有教員,尤其是導師都被要求於學校內免 費用餐(如證物五第3 頁第貳項午餐相關事項第三項規定) ,導師須指導學生用餐及維護安全(如證物五第3 頁倒數第 2 列起: 「1 、導師應協助事項: ….6、檢視午餐菜色內容 及容器。7 、陪伴用餐並指導. 」),復教師法明定教師依 法所從事輔導與教學均屬專業,原告只不過上完了當日教學 目標,並請學生討論、完成功課,於學生提出導護老師已廣 播將放學,需到校門口拿午餐或電話請家長送餐(因流感薩 斯停課之補課,平時均為準備放學,依規定不能再上課耽誤 放學),同意學生出教室後,始發現當天是已繳費之補餐, 每生均應在教室用餐,遂請同學再去找回出去的同學,在一



陣騷動後因徐姓學生屢勸不聽,為免影響同學上課,故依法 請其站立黑板前,在學生寫功課之際,排放準備學生午餐之 導師事務工作,含學校規定導師用餐部分,即打了一盤餐飯 ,依法這盤餐飯是學校規定,亦非為了個人所有,均為市府 教育局督學吳宜真所明知(如證物五第3 頁第貳項午餐相關 事項第三項規定),詎市府教育局督學吳宜真於當日中午要 求原告至校長室,經原告說明後,不但不願調查事實真相, 反而故意不實登載「二、…. 見312 班教師男性於上午11時 50分即打菜盛裝個人餐點,而班上學生在旁等待,未有教學 活動(該節是課應為綜合活動)此情應予改善,並列入觀察 輔導」(如證物四),故涉嫌職務上文書登錄不實犯行,聲 請調查確認。前揭3 年12班學生,目前都已讀六年級,聲請 全班學生為證證述即明。
㈤、98年12月8 日原告因被告吳宜真前揭不實指控,遂提請98學 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調查(如證物七十九),詎被告陳 錦銅、沈長振郭建志林小雲張浩芸李菽萍、劉世榮顏正雄等委員,質疑為包庇被告吳宜真而不實審查,第4 次會議仍一再不實決議: 「請校長及教師會理事長張浩芸口 頭規勸,內容: 請陳師教學活動進行至下課為止」如證物六 (星期五對三年級而言,本應依學校規定於上午11時55分準 備放學,故無法教學活動進行至下課為止)。然被告張恒南 並無對原告實現規勸,反倒是被告張浩芸公然於教室,對原 告恫稱: 「不要再告,否則考績會有問題」規勸,即恐嚇以 加害原告工作待遇,並於後實現,涉嫌犯罪行為。㈥、100 年3 月間原告擔任裕民國小4 年12班導師,質疑裕民國 小為了掩飾、隱匿甚而湮滅犯罪行為,或學校行政上之不法 行為,涉嫌以恐嚇、脅迫要原告不為、放棄書面申訴、訴訟 行為,聯合學校行政人員及家長會會長葉誼珅,藉由事件對 原告誣陷、惡整,至原告名譽、工作待遇、知的權利、教師 專業、訴訟自由等權利損害:
1、100 年3 月10日晚間,接到徐姓學生父親電話,告知原 告有嚴重失職,明天到校訪談、了解。因未告知事由, 故表達徐姓學生媽媽中午也到校替小孩送物品,也歡迎 到校,會配合時間處理。100 年3 月11日原告發現聯絡 簿上書寫「小孩發生自殘事件,你沒向我反應,你嚴重 失職。」隨即於簿本上說明會處理之情形,100 年3 月 11日中午接到徐姓學生父親電話,要求送請學校處理, 均明白告知會照其意思辦理,因無法忍受其恫嚇,亦明 白告知電話中會錄音,及爾後之於聯絡簿上之要求,均 客氣說明,及簽文送請學校處理(如證物七100 年3 月



11日簽文)。詎為被告張恒南沈長振等行政人員未依 輔導與管教辦法學生申訴管道處理,卻於行政會議不實 指控: 「4 年12班陳楷楨未妥適處理摩擦事件,導致學 生以自殘方式宣洩情緒」(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13288 號、101 年度偵字第1537 2 號不起訴處分書證物七十八),並提出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為證,涉嫌犯罪行為。
2、100 年3 月31日科任音樂代課教師因受不了學生行為偏 差,要求在教室上課。課中可能是故意要讓導師即原告 知道,故詳點學生行為偏差事,徐姓學生也是被點名之 其中一員,經原告依法懲戒處理,卻招來徐姓學生家長 無理指摘,但都於聯絡簿上告知家長處理經過。100 年 4 月6 日原告依法指導班上學生複習社會課程,詎徐姓 學生不願學習,未於課堂練習部分回家也沒做,至第二 天經同學共同訂正為0 分,且一一將輔導過程繕寫於聯 絡簿上知會家長,卻引起家長惡意批評,及100 年4 月 11日函文送請學校處理(如證物九),但卻無下文,質 疑學校違法不為處理,動機可議,以上卻為被告郭建志 於100 年4 月25日個案會議上,不實指摘為筆戰。100 年4 月12日9 點30分教務處註冊組李組長送來徐姓學生 父親轉調班申請單,要求原告填寫導師意見(證物十) ,徐姓學生母親於10點20分到教室即大聲吆喝26號(協 助指導徐姓學生社會課程學習,反被羞辱「屁」之同學 )過來,為顧及26號學生安全隨即制止,及經規勸、告 知不可如此,其仍一再咆嘯對原告惡意中傷,故請其離 開教室(如證物十一錄音光碟翻譯本),後卻為徐姓學 生母親被告許秀蘋於100 年4 月25日個案會議上,不實 指摘為陳老師就開始非常失控,就對我說請你給我出去 (如證物十四會議紀錄第3 頁倒數第11列)。詎徐姓學 生父親復於11點25分左右,到原告於操場上課地點,交 予原告一本徐姓學生母親被告許秀蘋拿錯的簿本後,即 坐在學生群中,隨後家長會會長被告葉誼珅跟著來,亦 與徐姓學生父親被告徐璽尹坐在學生群中,均為久久不 願離開,原告只得帶學生回教室。此情原告於100 年4 月18日函文送請學校處理(如證物十五),但卻無下文 ,質疑學校違法不為處理,動機可議。100 年4 月13日 被告賴錦堂接受裕民國小學委託,在取得原告100 年4 月11日函文後,為徐姓學生家長申請轉班之輔導老師。 即以「個案家長申請轉班,輔導老師了解在校適應情況 」輔導(如證物十二),就輔導師談話內容摘要,除了



不喜歡原告嚴肅的表情外(無說明是被糾正偏差行為時 之嚴肅,還是課後不應對學生嚴肅。),要轉調班也是 家長的意思,該生亦自認對原告上課情形「還好」、喜 不喜歡這個班「普通、沒差」、對處罰「不會」不能接 受等,並無發現學生在班級適應不良,及經輔導教師瞭 解、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解決之情,故輔導老師賴錦堂 「調班申請輔導教師意見」枉於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 學校教育事務辦法、台北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 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教師法之虛偽不實。原告於10 0 年4 月12日學生轉調班申請書中,書明:「同意如10 0年4 月11日函文」,復被告張恒南郭建志自認「業 已隨即交付原告100 年4 月11日函文予被告賴錦堂」, 及100 年4 月18日個案會議中,原告已明確陳述事實經 過,希望該生家長對老師行為、態度能改變前提下始同 意,否則原告把這樣的學生推出去是很卑鄙,當下雙方 有錄音為證。明知徐姓學生父親申請學生轉調班理由不 實,也自認「不了解」該生是否依老師規定抄寫課文, 徐姓學生陳述對原告管教之不能認同處,也均於原告合 法管教範圍內,是明知學生在班級無適應不良之情形。 其未就原告100 年4 月11日函文處理、輔導,即自殘事 件、社會評量事件、未帶直笛事件輔導,就渠參加100 年4 月18日個案會議後,亦未見就前揭案件及家長衝突 事件(應正名為家長欲製造親師衝突未遂事件)輔導, 及徐姓學生家長要該生轉班,一再對原告之毀謗、恫嚇 ,參予其中卻未見輔導之情形,質疑是故意反向、暗示 徐姓學生要求轉班,動機可議。在徐姓學生家長違法及 無依法輔導下,即提出「調班申請輔導教師意見」即建 請讓徐姓學生轉班,並於學生轉調班申請表書明及簽字 。及於輔導室100 年4 月25日之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 證物十四)續行為不實證明之陳述,其如此輔導學生是 無視於「培養學生健全人格發展」之教師法規定,涉嫌 違反公共利益即犯罪行為,及以損害原告為目的之違法 行為,及違反誠信之濫權行為,故為無效。
3、100 年4 月16日原告受電話通知,被要求原100 年4 月 18日早上8 點參加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後被告李岳訓 指稱因須邀請徐姓學生家長及配合其參加,更改為100 年4 月18日下午4 點,但會將家長與老師分開。原告深 覺不妥並於100 年4 月18日早上10時提出函文(如證物 十五)說明不宜參加,詎被告張恒南100 年4 月18日下 午3 時,以「召開提出申請轉班學生之個案會議為事由



」,並於備註欄書明「依本校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實施 計畫之內容,申請轉班之學生經輔導確實無法解決者, 須召開個案會議後,提交學校編調班小組研議處理。」 送交原告無書明發文字號之開會通知單(如證物十六) 。後復於10 0年6 月30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 0000號函不實指稱「未發開會通知單」如證物三十,但 經查台北縣新莊市裕民國民小學常態編調班工作要點( 如證物十七)第6 條,發現前揭理由均為虛偽不實,且 通知單只發原告一人。會議中雖名列原告為出席者,但 卻在被刻意隱瞞事實情況下,一再受主持人被告張恒南 、家長會長被告葉誼珅、註冊組長被告李岳訓等人不實 之指控,以上均有100 年4 月18日會議之錄音光碟為證 ,質疑發布通知單之承辦人註冊組長被告李岳訓、教務 主任被告陳錦銅、校長被告張恒南涉嫌違反公共利益即 犯罪行為,及以損害原告為目的之犯罪行為,及違反誠 信之濫權行為。故100 年4 月18日下午3 時發原告且無 文號登錄之開會通知單無效、會議無效。100 年4 月18 日被告張恒南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李岳訓、楊 玉琴、賴錦堂葉誼珅徐璽尹陳信一許秀蘋於裕 民國小會議,於下午4 點召集「徐姓學生申請轉班個案 會議」,原告於下午4 點三十多分提早到會場門口,發 現還在開會,故在門口等待,後來只發現家長會長葉誼 珅送徐姓學生父親離開,並無發現徐姓學生母親即被告 許秀蘋,但當日會議紀錄卻有其發言紀錄,質疑記錄有 虛偽造假之情,聲請調查。就紀錄上也發現徐姓父親、 母親被告徐璽尹許秀蘋指控不實,在與原告會議中, 經會議紀錄如證物十八比對錄音光碟,主持人被告張恒 南、家長會長被告葉誼珅、註冊組長被告李岳訓就關鍵 性不實發言,及輔導老師被告賴錦堂、原告關鍵性發言 發言被刻意隱匿,或刻意刪除或篡改如下: 【質疑業務 上明知校長並無說「今天早上收到陳老師給的文件」卻 不實登錄,而輔導老師賴錦堂也自認「不了解」該生是 否依老師規定抄寫課文之詞無登錄;「學校有學校的規 定,希望依照學校的規定。」是原告之陳述,卻故意寫 成『會長』之陳述;主席張恒南陳述「這一件事情,有 沒有恐嚇、脅迫你」之詞及原告受羞辱之回答無登錄; 家長會長葉誼珅陳述「(原告與學生徐仲緯家長溝通上 )三年級到四年級、以至申請時無法溝通;(走廊上不 能奔跑)沒有、沒有學校沒有規定」涉嫌毀謗之詞無登 錄。及原告提前到會議場門口等待,只看見家長會長葉



誼珅送徐姓學生父親出來,並未發徐姓學生母親,就記 錄之發言程序,此情是不合常情,質疑徐姓學生母親未 到場參加會議。】等,故質疑紀錄虛偽不實,行政單位 被告張恒南李岳訓假個案之名義,且調查業經原告據 證說明,卻仍行不實指控,作成不實紀錄,復將不實記 錄送請編調班工作小組決議,通過讓徐姓學生於100 年 4 月26日轉班至當時四年五班,故參與會議及審查之人 被告張恒南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李岳訓、楊玉 琴、賴錦堂葉誼珅徐璽尹陳信一許秀蘋涉嫌違 反公共利益以損害原告為目的犯罪行為,及違反誠信之 濫權行為,復家長會長葉誼珅並無於會議通知單上,卻 參加會議及不實對原告指控,均足以造成原告之名譽損 害,及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資料登錄不實、破壞 體制損害。故前揭被告100 年4 月18日之個案輔導會議 及紀錄無效。
4、100 年4 月25日被告張恒南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程相仁李岳訓楊玉琴何季欣葉誼珅羅佩瑜簡承濬陳燕明林嘉祥許福壽接受裕民國小委託 ,召開99學年度第2 次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如證物十 四會議記錄),其中討論4 年12班學生徐00 申 請調班 事宜部分,會中對於徐姓學生行為偏差均在被刻意隱瞞 ,連原告身為導師,依法應參與輔導,但於100 年4 月 18日會議連要求告知徐姓學生家長申請具體事實都被拒 絕,除無從針對徐姓學生問題說明、輔導外,就徐姓學 生家長、張恒南葉誼珅李岳訓之不實指控也無陳述 機會,100 年4 月25日工作小組也未要求原告陳述意見 ,即在明知親師之間所陳述的事情差異極大,未查證事 實情況下,加上發言者被告張恒南賴錦堂楊玉琴郭建志就事實刻意扭曲下,工作小組據以前揭不實指控 為調班之依據,以13 票 全數同意,讓徐姓學生於100 年4 月26日轉班至當時四年五班,致原告須歷經99學年 度、100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共多次審議之羞辱 ,然均為不懲處處分,及二次年終考核於100 年12月27 日才被核定四條一款之核定(原100 年8 月1 日之四條 一款年終考核決議教育局未予核定)。然據100 年10月 12日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 00號函就「疑似管教不當」乙案通知原告(無說明事由 故質疑無懲處),復被告張恒南陳錦銅沈長振、郭 建志、楊玉琴李岳訓葉誼珅已參加過100 年4 月18 日之個案輔導會議,對原告不實指控,就不實指控涉嫌



犯罪行為,復參加100 年4 月25日審查會議,且如前述 釋明之陳述虛偽不實。故足認參與100 年4 月25日會議 之人被告張恒南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程相仁李岳訓楊玉琴何季欣葉誼珅羅佩瑜簡承濬陳燕明林嘉祥許福壽等涉嫌違反公共利益,及以損 害原告為目的之犯罪行為,及違反誠信之濫權行為,故 會議及記錄為無效。
5、據上,100 年4 月26日裕民國小同意徐姓學生轉班至當 時四年五班,除徐姓學生父親於「100 年4 月12日新北 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學生調班申請書」所載「學生在 班級適應不良」是虛偽不實外,調班申請書上以「學生 在班級適應不良」,及以「100 年4 月18日家長對原告 之不實指控書面資料」、「100 年4 月25 日 工作小組 不實審查之決議書面資料」據以為調班之依據,於「新 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學生調班申請書」上簽字之被 告張恒南賴錦堂楊玉琴郭建志李岳訓陳錦銅陳璽尹等涉嫌違反公共利益及以損害原告為目的之犯 罪行為,及違反誠信之濫權行為,足以造成原告之名譽 損害,及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資料登錄不實、破 壞體制損害,故為無效。
㈦、100 年5 月2 日被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北教特字第000000 000 0 號、最速件、密等普通函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 (如證物十九),旨揭: 「有關民眾陳情貴校4 年12班陳姓 教師疑似不當管教案,本局將派員到校調查,…」原告於10 0 年5 月3 日受到人事主任被告陳信一提出前揭文告知,但 並無告知於100 年5 月4 日原告及原告班級學生須接受新北 市政府教育局之詢問調查,故涉違法調查為無效。質疑陳情 民眾即被告徐璽尹許秀蘋葉誼珅等人,如前述涉及犯罪 行為故為無效。100 年5 月4 日9 點被告吳宜真呂宏進楊雅惠等三人,接受市府教育局委託,對原告調查民眾陳情 案,原告受到裕民國小教學組長黃敬欽口頭告知,於早上9 點開始有安排代課老師,要求至一樓圖書館接受市府教育局 之人員詢問調查,原告欣然同意隨即前往,發現會場除督學 被告吳宜真呂宏進楊雅惠等三人,尚有家長會長被告葉 誼珅在場協助會場整理,就市府教育局被告吳宜真等三人對 原告調查時,除錄音復有錄影,被告吳宜真先以本調查將送 檢調單位恫嚇,於告知與主審調查官吳宜真督學尚有訴訟時 ,卻以還沒有出庭過而不自行迴避,在已明白據證說明每個 事件之始末,且對於徐姓學生之申請學生轉調班,裕民國小 未依規定辦理部分,請求一併調查(有100 年5 月4 日被告



吳宜真等三人調查時錄音光碟為證物)。爾後,卻被不實指 控「疑似管教不當」、「誣控」(如證物二十一:100年5 月 20日新北市○○○○○○○○○○0000000000號函),就「 誣控」部分卻連裕民國小之行政人員均為不知,質疑是審查 不實之虛偽不實,以損害原告為目的,造成原告名譽、訴訟 自由、工作待遇、訴訟、影印資料證物等財產權益損害,亦 質疑涉嫌犯罪行為。故聲請確認100 年5 月4 日新北市教育 局督學被告吳宜真等三人就民眾陳情案調查及報告無效, 100 年5 月20日市府教育局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無效 。復據裕民國小99、100 學年度裕民國小教師成績考核委員 會共多次審議,對民眾陳情案即「疑似管教不當」、「誣控 」等事,原告均無接到懲處及年終考核均為審議四條一款且 受教育局之核定,原告擔任99學年度導師,亦為核定「照顧 學生盡心盡力,善盡訓輔職責」嘉獎1 次。及裕民國小也否 認有誣控事,且經市府教育局同意。故質疑調查報告有虛偽 不實之情,不實指摘誣控,質疑吳宜真督學就裕民國小未依 規定辦理徐姓學生之申請學生轉調班部分,並無調查處分下 ,或調查不實,涉嫌包庇外,亦為指控原告誣控之當事人, 涉嫌犯罪行為。聲明請求「100 年5 月4 日新北市教育局督 學吳宜真等三人就民眾陳情,對原告調查案之全部卷宗,含 陳情書、具體事證及調查報告」為證據及請求調查。㈧、100 年5 月26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開會通 知單,旨揭: 「開會事由: 召開本校99學年第7 次教師成績 考核委員會。開會時間:100年5 月31日(星期二)中午12時 50分。開會地點: 五樓會議室。主持人: 陳錦銅委員。聯絡 人: …. ,備註: 請委員準時出席,相關會議議題及資料現 場發放。」然開會通知單無開會目的,原告亦受到通知以列 席身分出席,出席時卻無發給原告事實、證據,未依行政程 序法之一定方式,涉嫌違法、無效。100 年5 月30日裕民國 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二十三)、速別普通 件、密等密件(本件於105 年5 月29日後解密),旨揭: 「 函復貴師100 年5 月30日函本校所提…」,說明段中亦記載 : 「一、依貴師100 年5 月30日函文辦理。…. 二、已將相 關資料提本校100 年5 月31日召開之99學年度第7 次教師成 績考核委員會供委員參閱,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0 年5 月 20日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述召開教評會乙節本校亦 將擇日召開會議。」函文設定於105 年5 月29日後解密,是 於原告得申請訴願、國賠之期限後,動機可議外,質疑違法 設定,妨害原告求證、追求事實真相,知的權益損害(就對 原告違法設定解密時間,以下理由均為相同陳述)。質疑並



無將原告100 年5 月30日函文提出99學年度第7 次教師成績 考核委員會,及明知並無誣控事,且疑似不當管教部分,是 在被刻意安排、誣陷,故以後據此文書為虛偽不實。復據10 0 年5 月31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如證 物二十四)、100 年7 月27日裕民國小組成調查小組決議報 告如證物二十五,根本否認有誣控事,質疑「誣控」本就虛 偽不實事,無依法結案動機可議,質疑另有他圖,逃避造假 資料或得以為徐姓學生轉班之犯行,復就「誣控」機密事以 普通文件函送,涉嫌行政違法、犯罪行為。100 年6 月1 日 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二十六),旨 揭: 「開會事由: 召開本校99學年第7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 會(第2 次)。開會時間:100年6 月9 日(星期四)上午8 時50分。開會地點: 五樓會議室。主持人: 尤麗秋委員。聯 絡人: …. ,列席者張恒南校長、陳錦銅主任、沈長振主任 、郭建志主任,備註: 當日第2 、3 節已請教務處教學組課 務排代。」開會通知單無開會目的,原告並無受到通知以列 席身分出席,從無發給原告事實、證據,未依行政程序法之 一定方式,涉嫌違法。質疑列席者被告張恒南校長、陳錦銅 主任、沈長振主任、郭建志主任有虛偽不實之陳述,足以造 成原告名譽之損害,且記錄提出市府教育局登錄發布,涉嫌 犯罪。及質疑就「誣控」事已審議,聲請99學年度第7 次教 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1 、2 次會議)會議紀錄為證據調查 。本件備註中記載: 當日第2 、3 節已請教務處教學組課務 排代。故裕民國小被告張恒南校長、陳錦銅主任、沈長振主 任、郭建志主任是明知應給予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公 假且須排代,爾後未依此辦理者,即以下午四時之後之會議 ,是明知不實之違法,強烈質疑教師並無此義務、責任參與 會議。100 年6 月21日市府教育局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 函、速別普通件、密等密件(本件於五年後解密),函新北 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如證物二十七),旨揭: 「函覆貴 校有關所提陳姓教師誣控部分,…」,說明段中亦不實記載 : 「一、函覆貴校有關所提陳姓教師「誣控」部分,…. 二 、據本局查訪,陳師在校特立獨行,對校長、行政處室主任 、組長及教師頻於興訟,至行政單位未掌握其教學及班級經 營情形,是以,前揭陳師興訟之行為是否已造成學生受教權 利及校方教育行政上之侵害,甚而有濫行興訟之可能者等等 ,…」本件函文設定於五年後解密,是於原告得申請訴願、 國賠之期限後,動機可議外,質疑違法設定,妨害原告求證 、追求事實真相,知的權益損害。就原告均無接到因「誣控 」之懲處,及99學年及之前年終考核均為審議四條一款且受



教育局之核定,原告擔任99學年度導師,亦為核定「照顧學 生盡心盡力,善盡訓輔職責」嘉獎1 次。裕民國小也否認有 誣控事。足認前揭函文「陳師在校特立獨行,對校長、行政 處室主任、組長及教師頻於興訟,至行政單位未掌握其教學 及班級經營情形,是以,前揭陳師興訟之行為是否已造成學 生受教權利及校方教育行政上之侵害」是不實指謫,涉嫌犯 罪行為。且市府教育局被告吳宜真就「誣控」須由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事,交由「北教特字」單位執行,質疑非其 權限及動機可議,以及首揭教師聘約第7 條、第14條約定, 是依約行事,並無濫權之虞,故為無效。100 年6 月24日市 府教育局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速別普通件、密等空 白函裕民國小(如證物二十八),旨揭: 「貴校函報陳姓教 師99學年度平時考核一案,退請重新審議再報局核辦,…」 說明段中亦續行據以市府教育局督學室100 年5 月4 日查察 報告及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100 年6 月9 日99學年度 第7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為據,再次不實對原告 指控,及要求文到1 週內重新召開教師成績考核會議,並將 會議結果報局核備。質疑列席人被告張恒南等涉嫌不實陳述 之犯罪行為,故本件無效,聲請調查。100 年6 月28日裕民 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二十九),旨揭: 「開會事由、時間、地點及主持人、聯絡人。…. 備註: … . 二、會議議題及資料現場發放」但卻無通知原告出席。對 於「會議議題及資料現場發放」,質疑有明知不實之資料於 現場發放,足以造成原告之損害,涉嫌犯罪行為。100 年6 月30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三十) ,旨揭: 「台端就前申請閱覽4 年12班學生申請轉調班全案 卷宗,請求再確認部分遺漏資料乙案,…」說明段中載明10 0 年4 月18日個案會議未發開會通知單,及以業務承辦處室 表示「該資料屬於個人隱私,無法提供資料」,拒絕提供「 輔導處100 年4 月18日個案會議記錄第2 頁、第3 頁」、「 100 年4 月25日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簡承濬師所提第2 個問 題處理記錄」,其中輔導處100 年4 月18日個案會議記錄第 2 頁、第3 頁原告已於100 年6 月7 日向99學年度第7 次教 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申請閱卷取得,是徐姓學生父親被告徐璽 尹、母親被告許秀蘋對原告不實指控,即100 年4 月25日編 調班工作小組被告楊玉琴所提出,指稱具體事實之資料,及 質疑100 年4 月25日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簡承濬師所提第2 個問題處理記錄虛偽造假,質疑為渠等提出地檢署所謂「且 學校也有針對該事件做處理,有「4 年12班陳楷楨未妥適處 理摩擦事件,導致學生以自殘方式宣洩情緒」事件報告書1



份」,若此被告張恒南校長、被告沈長振主任、被告郭建志 主任涉嫌犯罪聲請調查。100 年6 月30日市府教育局北教特 字第0000 000000 號函、速別普通件、密等空白函裕民國小 證物三十一),旨揭: 「貴校函報陳姓教師99學年度平時考 核一案,退請重新審議再報局核辦,…」說明段中除更正10 0 年6 月24日市府教育局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將陳師誤 植為鍾師外,亦續行據以市府教育局督學室100 年5 月4 日 查察報告及裕民國小100 年6 月9 日99學年度第7 次教師成 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為據,再次不實對原告指控,及要求 文到1 週內重新召開教師成績考核會議,並將會議結果報局 核備。顯已違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質疑被告吳宜真操弄涉嫌犯行。100 年7 月8 日裕民國民小 學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八十),旨揭: 「函 復陳師有關疑似不當管教案,申請閱覽全案卷宗及審議結果 …」說明段中除載明與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之函文往來,另就 申請閱覽全案卷宗部分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 項第 4 款之規定無法提供」。按: 「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七年二月五 日修正發布: 為避免學校怠於辦理教師平時獎懲事宜,及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就考核結果怠於核定或改核,致影響教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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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