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724號
PCDV,102,訴,1724,201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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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嘉琪
被   告 洪彩堤(原名洪紫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授信契定書第13條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 各宗債務,...,並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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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