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572號
PCDV,102,訴,1572,201307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72號
原   告 嘉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杯 
被   告 橋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欠 裁判費21,191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31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6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1/1頁


參考資料
橋旭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