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503號
PCDV,102,訴,1503,201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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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吳昆典
      吳坤杰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 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及第3 項所明定。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1 項亦有明文。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指起訴時
客觀之巿場交易價額而言。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①確認被告
間就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及同地段00000-
000 建號,門牌號碼福壽街184 巷13號2 樓房地(權利範圍二分
之一),於民國100 年12月12日之買賣債權關係,及於100 年12
月23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關係均不存在。②被告吳坤杰就前
項所示不動產於100 年12月23日以買賣為原因向新北市新莊地政
事務所,以100 年莊登字第407330號收件字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則原告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
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依據,而系爭房地附近半年
內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84,800元,有本院職權查詢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系爭房
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7,492,080 元(計算式:88.35 平方
公尺【層次面積+ 陽台】×平均交易單價84,800元=7,492,080
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746,040 元(即7,492,08
0 元/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25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1,33
0 元,尚不足36,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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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