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07號原 告 李啟超訴訟代理人 林慈發律師複 代理人 洪佳茹律師被 告 李榮彰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被 告 李錦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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